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00万股,于2021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00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400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本次章程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