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沪中路独董函(2021)001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候选人进行了认真核查,特作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及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陈闪先生、袁志坚先生、孙云芳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 莉 高 峰 贾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