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019号
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徐永光,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2020年12月19日,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披露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显示,时任监事徐永光拟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内,减持不超过3.95万股(含)公司股份。截至公告日,徐永光持有公司股份15.8万股。
2021年1月1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根据公告,时任监事徐永光于2021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80.38元/股,成交金额为40.19万元。
徐永光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