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目前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经过了审慎分析论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