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穗仲案字第2577号《仲裁通知书》及王红兵(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就与何正宇、方铭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以下简称“《抵销协议》”)存在的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王红兵被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
(三) 仲裁机构所在地:广州市
(四) 《仲裁申请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3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杨瑛等签订《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持有的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6%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2020年1月19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正宇代表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方铭签订《抵销协议》,明确各方依据该协议履行完毕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原《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签订的《购股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并承诺互不追究对方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抵销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所有的义务。被申请人却违反《抵销协议》的约定,又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10月31日将申请人诉至法院,错误主张申请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伍仟伍佰零壹万元整(小写:¥5,501.00万元)。申请人认为,《抵销协议》明确约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履行完相关的权利义务后,双方之间互不追究双方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即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任何权利义务已消灭。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抵销协议》之约定,应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 《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 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人民币伍仟伍佰零壹万元整(小写:¥5,501.00万元)(具体金额以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2.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
二、本次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尚未开始,公司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尚未开始,尚未有仲裁结果,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2577号《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