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此次关联交易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熊海涛、李南京、宁红涛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3、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交易定价程
序合法、公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与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此次关联交易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南京、徐建新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3、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交易定价程序合法、公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与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此次关联交易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熊海涛、宁红涛应
按规定回避表决。 3、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交易定价程序合法、公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