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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86.50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姚 铮任 远刘贵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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