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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测控”)股东李寅、唐桂琴、陈爱华、王东光、刘惠鹏、赵铁周(上述6名股东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华峰测控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1年3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2021年3月2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承诺函》,核查华峰测控出具的《说明函》等,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的基本信息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6名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寅,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48********,原华峰测控员工,现已退休。唐桂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48********,原华峰测控员工,现退休返聘。陈爱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58********,原华峰测控员工,现已退休。

王东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38********,原华峰测控员工,现已退休。

刘惠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404021979********,现任华峰测控市场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赵铁周,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31962********,现任华峰测控系统事业部总工程师。

2、经核查并取得出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刘惠鹏为华峰测控核心技术人员,但不属于华峰测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寅、唐桂琴、陈爱华、王东光、赵铁周不属于华峰测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出让方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禁止转让情形。

6、出让方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之一刘惠鹏系华峰测控核心技术人员,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二)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由于华峰测控预定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其前30日为2021年3月16日(含当日)至2021年4月14日(含当日)。本次询价转让拟于3月15日(含当日)之前完成本次询价转让的缴款、股份登记工作,因此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峰测控2020年度业绩快报已于2021年2月22日披露,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峰测控出具的《说明函》,华峰测控说明其目前不存在可能对华峰测控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且在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峰测控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

1、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违反“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的情形。

2、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违反“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二)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情形。

3、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李寅、唐桂琴、陈爱华、王东光、刘惠鹏、赵铁周6名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华峰测控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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