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关于聘任陈津竹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对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裁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审核,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我们认为陈津竹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津竹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蔡江南
独立董事: 洪 亮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独立董事: 蔡江南
独立董事: 洪 亮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独立董事: 蔡江南
独立董事: 洪 亮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