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8 号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刘春兰、陈勇: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欣业”)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控股股东,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胜宏”)、刘春兰、陈勇为胜华欣业一致行动人。2021年1月21日,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通过胜宏科技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因胜宏科技实施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注销股份、胜华欣业所发行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主动减持等原因,其合计所持胜宏科技股份比例由49.99%下降至
38.33%,累计下降11.66%。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
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