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田文军,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1号)查明的事实,田文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7年4月25日、9月1日,田文军通过控制杨某生账户组最高持有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北讯”)股份数量分别达27,655,789股、43,663,325股,分别占“*ST北讯”总股本6.64%、6.83%,在2017年4月6日、5月31日持股达“*ST北讯”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于2017年4月7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4月25日期间买卖金额累计3.61亿元,于2017年6月1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买卖金额累计28.18亿元。
田文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田文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田文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北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田文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