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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旅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4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两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特殊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监事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存在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九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十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一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

收到议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召开及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应以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为前提,以表决票、会议决议会签或传真确认函等方式确认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开会的,以通讯方式参会的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其签署的表决票、会议决议及其他需签署的会议文件,上述原件应随后寄回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答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视为投弃权票;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投弃权票。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现场表决应当场作出;通讯表决应以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未按照会议通知中的方式予以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需审议表决的议案名称;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一名监事在另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监事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议案名称、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涉及通讯表决方式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监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的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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