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永清”)二期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同意为新余永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12,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等相关公告。
二、上述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工商银行新余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余永清向工商银行借款12,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保证人\乙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额:人民币12,5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力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70,870 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5.4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