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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纵横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于2020年

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0万股,发行价格为

23.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72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19.8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600.5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1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34,664.7833,764.78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321.536,321.53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

合计45,986.3145,086.3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按轻重缓急顺序安排实施,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了部分项目投资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纵横大鹏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审批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纵横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蒋杰徐开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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