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杰电气”)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近日,公司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9,534,88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4.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6.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3,207,603.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792,393.2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014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2月8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开户单位 (甲方) | 开户银行 (乙方) | 银行账号 | 账户金额 (万元) | 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 91030078801688666668 | 1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 321020100100342981 | 15,000.00 | 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北京西城科技支行 | 77110122000036784 | 10,000.00 | 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万丰路支行 | 642006693 | 10,000.00 | 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 11050188360000003669 | 13,997.999694 | 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子韵、于洁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