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清水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清、王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 年 10 月 26 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 51,746.14 万元,产生利息 411.48 万元,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10月26 日、11月1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志清、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

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的内控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合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