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1 年 2 月 20 日,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将公示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 激励对象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0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3 日,时限不少于 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 OA办公系统。
(4)反馈方式:当面或电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
反馈,人力资源部对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