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意 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3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就上述事项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3月2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同意以2021年3月2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20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树大____________
程 颖____________
马正良 ___________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