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18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8元/股。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