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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2,5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64,543,684.39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8,016,315.6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2月5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7号)。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21年3月3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3301040160016726930125,167,343.39[注]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57190754481070361,543,600.00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36237896589110,000,000.00

注:公司开立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专户余额为 125,167,343.39 元,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扣除发行费用28,694,627.78 元后,专户净额为96,472,715.61元。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斌、陈忠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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