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派副董事长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拟聘任李京昆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李京昆先生有《公司法》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聘任李京昆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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