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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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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捷精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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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1:关于创业板定位 ...... 4
一、发行人回复: ...... 4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 14
问题2:关于冲压零部件业务 ...... 16
一、发行人回复: ...... 17
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 33
问题3:关于模具业务 ...... 35
一、发行人回复: ...... 36
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 44
问题4:关于股份支付 ...... 46
一、发行人回复: ...... 46
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 48
问题5: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 ...... 50
一、发行人回复: ...... 50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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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创业板定位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凭借齐全的产品开发分析软件、高水平的模具开发设计能力、丰富的技术工艺以及快速成型能力,形成了强大的同步开发设计能力。请发行人:
(1)结合自身主营业务范围、核心竞争力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围绕创新、创造、创意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成长性等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2)结合生产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意特征、应用领域是否具备创造性等因素,详细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金工零部件及其应用领域、生产制造方式是否符合“三创四新”特征;披露发行人符合“三创四新”特征的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发行人认定自身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相关依据是否足以支撑结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在招股说明书中简要披露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核查意见及依据。
一、发行人回复:
(一)结合自身主营业务范围、核心竞争力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围绕创新、创造、创意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成长性等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长期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特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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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发行人主营产品型号众多,产品系列包括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及金工零部件,可广泛应用于汽车的底盘系统、发动机系统、车身系统等系统。公司已与天纳克(Tenneco)、博戈(Boge)、威巴克(Vibracousitc)、住友理工(Sumito Moriko)、哈金森(Hutchinson)、帝倜阿尔(DTR Automotive)、普利司通(Bridge Stone)等全球知名的大型跨国汽车零部件集团,以及长城汽车等知名整车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德系、日系、美系、韩系等各大整车系列,覆盖奔驰、宝马、奥迪、大众、沃尔沃、丰田、日产、本田、通用、福特、现代、标致、雪铁龙等国际品牌。与此同时,随着国内自主品牌的崛起,公司产品广泛配套于上汽、长城、吉利、广汽、北汽、江淮等国产整车品牌。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2、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
根据汽车一级零部件供应商及整车厂商的需求进行快速、高效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支持,是汽车减震部件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一直坚持以研发为导向,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和积累,目前在汽车减震部件领域的研发能力已符合大型跨国汽车零部件集团和部分整车厂商的技术指标要求,是国内优秀的汽车减震部件产品供应商。
在同步开发方面,公司凭借齐全的产品开发分析软件、高水平的模具开发设计能力、丰富的技术工艺以及快速成型能力,能够满足客户的同步开发要求;在集成方面,公司具备了产品设计开发验证、工艺开发验证、工装设计制造、非标自动生产线开发、生产工艺流程等的集成能力,同时将自动化、信息化生产与精益管理相结合,通过集成开发制造缩短了客户的采购供应链;在模具开发设计方面,公司拥有专业的模具开发设计团队和独立的模具开发车间,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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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模具设计开发能力,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在机器人自动化焊接应用技术方面,公司已掌握了弧焊机器人、激光焊机器人的核心焊接应用技术,能够保证焊接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经过多年产品研发与创新,发行人在产品轻量化、稳定性、加工精度等各方面均有多个核心技术指标高于同行业可比水平,如发行人的压铸件涉及到一些具有受压载荷的结构件,压变越小,其零件强度越高、承载能力越强,发行人压铸件的压变小于0.03mm,较同行业通常小于0.07mm具有明显优势;稳定性方面,发行人压铸产品的旋铆开裂不良率小于0.3%,冲压产品稳定生产良品率达到99.9%;加工精度方面,发行人采用17辊高精密进口开卷矫直机可实现板材矫平后0.03mm/100mm?(精冲)的平面度要求,行业平均指标为0.1mm/100mm?。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工艺和技术路线、核心技术、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工艺和技术路线 | 核心技术 | 市场竞争力 |
凯众股份 | 聚氨酯类减震元件:原材料熔化→混合→浇注→固化成型→脱模→修边→热处理→检验→预装配→旋卯→扭力检测→喷码→外观检查→上支撑成品 | 未披露 | (1)产品材料配方技术以及产品制造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2)客户资源覆盖面广且结构完善;(3)产品质量优良、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得到众多客户认可;(4)已形成了有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
塑料类减震元件:塑料粒子→混合→注塑或吹塑成型→修整→成品 | |||
正裕工业 | 通过下料、粗洗、倒角、粗磨等进行部件制作→零件组装→喷漆包装 | (1)单筒减震器技术;(2)阻尼力可调式减震器开发制造技术;(3)在线集成检测系统;(4)气囊可调式减震器开发制造技术;(5)转向系统用减震器开发制造技术;(6)悬架支柱总成开发制造技术。 | (1)可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实施产品的同步、快速开发;(2)产品和型号种类丰富;(3)具备“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生产的精益生产管理系统;(4)稳定的产品质量;(5)客户为行业知名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商或采购商;(6)具备全面的成本控制优势。 |
拓普集团 | 基本部件制作: 内芯:裁料→落料→拉伸→冲孔→弯折→焊接→清洗*、磷化*→涂胶*→硫化* 铝骨架、组装件制作:铝锭熔炼→压铸→切边修毛刺→X光探伤→喷 | (1)无切削旋压冷成型技术;(2)高精高效机加工技术;(3)橡胶配方和密炼全自动控制技术;(4)自动硫化成型技术 ;(5) | (1)能为客户提供系统级、模块化的产品与服务;(2)与国内外主流整车厂及新兴造车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并不断深入合作。(3)是国内为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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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工艺和技术路线 | 核心技术 | 市场竞争力 |
砂*→超声波清洗*→涂胶* 齿环:裁料→落料→拉伸→施压→施压机加工→冲孔→清洗、磷化→涂胶 支架铸件:机加工→转孔→清洗、磷化→涂胶 | 全过程质量检验技术;(6)全自动零件表面处理技术;(7)力位移全程控制组装技术;(8)全自动平衡去重技术 ;(9)全自动喷漆技术;(10)非织造多向纤维成型技术 ;(11)衣帽架成组生产技术 ;(12)顶篷全自动生产技术。 | 多具备与主机厂全球同步开发能力的供应商。 | |
总成制作: 悬置产品:衬套产品→高温时效处理并加入组装件、内芯→组装→罐装→MTS在线监测→喷码→总成监测→包装 衡圈轮毂部件:衡圈、轮毂→清洗、磷化→涂胶→加入二段混炼胶→硫化→机加工 扭振产品:齿环、支架铸件、二段混炼胶→硫化→机加工,加入衡圈轮毂部件→组装→铣孔→动平衡→清洗、磷化→总成喷漆→激光打标→总成检验→包装 衬套产品:内芯、骨架、二段混炼胶→硫化→包装 | |||
中鼎股份 | 橡胶原材料→检验→混炼→预成型并加入骨架→硫化→修边→普检→抽检→包装→入库检验→入库→出厂检验 | 未披露 | (1)拥有成熟的国际化管理经验;(2)拥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 |
中捷精工 | 冲压零部件:卷料开平→剪板落料→冲压→组焊*→涂覆*→组装*→检验入库 | (1)铝合金焊接技术;(2)减震器连杆冲压工艺及冲压模具技术;(3)铝冲压工艺技术;(4)汽车变速箱内部选换档装置的选换档控制机构技术;(5)精冲工艺技术与精冲模具技术;(6)变速器结合齿圈锥齿精冲成形技术;(7)变速箱操纵机构设计与动态模拟仿真技术;(8)变速箱操纵机构智能制造与在线检测技术;(9)自动变速箱离合器毂滚压与旋压成型技术;(10)乘用车驻车机构总成开发制造技术;(11)机器人自 | (1)主要产品已配套多个国内外知名厂商;(2)工艺技术储备丰富,核心技术指标高于同行业可比水平;(3)质量管理能力及零部件产品质量长期获得客户的认可;(4)拥有稳定、专业的管理及技术团队;(5)供应稳定性强;(6)取得客户及多家下游整车厂的认证资质。 |
压铸零部件:铝液熔炼→压铸成型→机加工→清洗→装配→气密封检测→检验入库 | |||
注塑零部件:模具安装预热→设定工艺参数→添加材料→注塑成型→保压→冷却→脱模(取出工件)→检查→包装及入库 | |||
金工零部件:铝挤出*→上架→机加工→检验→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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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工艺和技术路线 | 核心技术 | 市场竞争力 |
动化焊接技术;(12)新能源电动车电池盒制造技术;(13)自动化冲压铆接焊接生产线技术;(14)高压铸造工艺;(15)压铸模具开发技术;(16)强力压板精冲工艺;(17)激光焊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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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19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10项,涵盖了模具设计与制造、压铸技术与工艺等领域,该等专利技术为精密冲压零部件业务以及铝压铸业务的持续发展和产业扩张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撑。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4、发行人业务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方面的相关特点公司目前掌握并运用多种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制造,包括冲压焊接、压铸、注塑、铝挤出、金工、涂覆等。公司技术骨干均为从业时间较长的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各项工艺的经营管理。在相对成熟的工艺基础上,公司不断进行创新升级,一方面,公司引入多种自动化机械手,自动化生产线,将传统工艺与自动化高端制造工艺进行结合,节省大量人力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在现有工艺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创意改造,在模具材质选取、模具设计、工艺流程等方面进行改善提升,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产品质量。报告期内公司产值和利润增加,而整体人员数量在逐步降低,即展现出公司工艺创新、创意改善的能力。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5、发行人业务成长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呈现出持续增长态势: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份,发行人营业收入54,120.73万元、54,862.55万元、56,058.47万元及22,442.19万元,除2020年上半年收入规模短期受新冠疫情不利因素影响外,2018年和2019年收入规模同期均实现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利润和净利润水平增长趋势与收入规模相同。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和金工零部件等,合计收入分别为52,415.83万元、54,674.91万元、55,903.37万元及22,403.3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85%、99.66%、99.72%及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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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在我国经济整体仍保持稳定增长、人均汽车保有量水平仍远低于发达国家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我国汽车行业长期来看存在较大增长空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规模化、自动化制造水平将明显提升,产品高附加值、多样化等特征将更加显著,规模化运营有助于公司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增厚成本控制和管理优势,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二)结合生产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意特征、应用领域是否具备创造性等因素,详细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金工零部件及其应用领域、生产制造方式是否符合“三创四新”特征;披露发行人符合“三创四新”特征的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发行人认定自身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相关依据是否足以支撑结论。
1、结合生产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意特征、应用领域是否具备创造性等因素,详细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金工零部件及其应用领域、生产制造方式是否符合“三创四新”特征
(1)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先进性
公司一直坚持以研发为导向,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和积累,目前汽车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金工零部件等主要产品的研发能力符合大型跨国汽车零部件集团和部分整车厂商的技术指标要求,是国内领先的汽车部件产品供应商。
目前公司研发部门拥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检测设备,并已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研发团队,掌握了一系列行业领先核心技术,包括减震器连杆冲压工艺及冲压模具技术、汽车变速箱内部选换档装置的选换档控制机构技术、铝合金焊接技术、铝冲压工艺技术、变速器结合齿圈锥齿精冲成形技术、精冲工艺技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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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冲模具技术、变速箱操纵机构智能制造与在线检测技术、机器人自动化焊接技术、自动化冲压铆接焊接生产线技术、新能源电动车电池盒制造技术等。此外,公司拥有经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认定的汽车焊接冲压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公司研发的“汽车前桥与转向连接扭力支架”、“连续模的防误送料联动装置”和“变速箱内嵌橡胶支承减震器”、“汽车发动机连杆缓冲减震保护装置”等产品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从产品工艺、工序及轻量化发展方面,发行人技术特征如下:
序号 | 产品的创新优势 | 具体创新技术优势 |
1 | 产品工艺创新 | 长期以来发行人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对产品生产工艺进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精度及品质。 一方面,发行人不断对产品结构创新设计,采用更优工艺进行生产,例如发行人采用上下翻边取代局部翻边加焊接结构生产变速箱支架组件、采用冲压工艺代替浇铸工艺生产皮带轮、采用铆接工艺代替焊接工艺生产液压底盘衬套等,进一步简化工艺、提高材料利用率及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发行人优化创新工艺,例如利用插入式扣接替代压入式扣接方式,提高卷管扣接圆度及稳定性;将冲压工艺和冷镦工艺相结合掌握减震器连杆冲压工艺及冲压模具技术,提高产品稳定性、精度并降低成本;采用冷流道模具代替普通流道模具,同时通过先进的配方优化混炼胶性能;综合真空压铸、局部挤压技术、超低速压铸、模具温控技术等形成的高压铸造工艺,最大限度减少铸造缺陷,提高过程稳定性,提升产品质量。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经形成较好的工艺创新研发体系,相关工艺创新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大众、奥迪、通用等品牌,具备较强的产品工艺创新优势。 |
2 | 产品工序优化创新 | 发行人注重对产品工序的优化创新,追求更加高效的生产效率。 一方面,发行人创新简化产品生产工序,例如发行人已取得的卷圆一次成形模具发明专利、用于翻孔倒角一体工艺的冷冲压装置发明专利以及一种减震衬套压装检具复合式工装及安装结构专利等,减少原有工序数量,降低生产成本;再如发行人提高压铸模穴数,提高单次压铸产量,提升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发行人对现有工序进行优化,例如采用滑槽的形式进行导料,从而确保送料过程的平顺和步距定位准确,保证了桶形零件的加工质量;再如发行人设计自动加油润滑的连续模,提高了润滑油的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发行人对拉伸桶的工艺重新安排,提高了产品的品质; 此外,在工序优化创新方面,经过不断的积累,发行人已经掌握了机器人自动化焊接技术、自动化冲压铆接焊接生产线技术、压铸模具开发技术、激光焊接工艺等核心技术。因此,发行人在产品工序优化创新方面具备较大优势。 |
3 | 产品轻量化创新 | 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汽车轻量化概念已成为汽车制造工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整车厂商愈发重视汽车在减重节能方面的表现,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重量、强度、制造成本等方面性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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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的创新优势 | 具体创新技术优势 |
在汽车轻量化背景下,发行人尝试采用铝材、铝合金、高强度钢等材料对原有材料进行替代,不断降低产品重量。例如发行人的一种汽车刹车踏板专利,采用新型空心管成型与冲压工艺相结合,取代传统钢板冲压加大量焊接工艺,降低产品重量、减少过多的焊接;再如发行人采用减薄的更高强度原材料,代替低强度厚材料,满足性能的前提下做到轻量化等。 随着发行人不断在产品轻量化方面创新尝试,发行人已经掌握铝冲压工艺技术、铝合金焊接技术、新能源电动车电池盒制造技术、强力压板精冲工艺等核心技术,具备了一定的产品轻量化创新优势,能够满足客户对产品的轻量化需求,目前,发行人轻量化创新产品广泛应用于丰田、长城、菲亚特、别克、奥迪、上汽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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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发行人对现有工序进行优化,例如采用滑槽的形式进行导料,从而确保送料过程的平顺和步距定位准确,保证了桶形零件的加工质量;再如发行人设计自动加油润滑的连续模,提高了润滑油的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发行人对拉伸桶的工艺重新安排,提高了产品的品质;
此外,在工序优化方面,经过不断的积累,发行人已经掌握了机器人自动化焊接技术、自动化冲压铆接焊接生产线技术、压铸模具开发技术、激光焊接工艺等核心技术。综上,发行人在工艺及产品和模具开发过程中具备较强的创意特征。
(3)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具备创造性特征
汽车行业属于相对传统行业,但在自身对材质、结构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的变化,以及随着汽车轻量化、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生产应用呈现较强创造性。发行人长期以来紧随下游汽车行业发展,协同下游客户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创新、创造性开发。产品和模具的开发涉及大量技术参数设计、修改和调试,及原材料的选取和试验,在能够达到客户验收合格前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创造过程。目前公司拥有接近2,000种品类的产品,报告期内能够稳定满足客户的产品开发和及时供应需求,突显了较强的产品和模具创新开发和创造生产能力。
近年来,公司顺应汽车行业轻量化新趋势、新能源汽车的新业务板块,不断加大市场开拓和投入,在新产品、新模具开发方面得到了客户的认可。近两年公司轻量化产品和新能源汽车产品订单及销售额均取得突破性增长。故发行人主要产品及下游应用领域具备较强的创造特征。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2、披露发行人符合“三创四新”特征的业务收入比例情况
发行人主营产品包括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及金工零部件,各主要类型产品中包含有多种产品型号。公司一直坚持以研发为导向,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和积累,公司新产品均为公司协同下游客户进行长期定制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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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发行人经过长期积累,生产工艺具备较强的创新、创意特征,公司主要产品符合“三创四新”特征,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占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18%、78.72%、77.90%、75.72%。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3、发行人认定自身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相关依据是否足以支撑结论
(1)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不支持申报的负面清单行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公司是经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和江苏省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的负面清单行业。
(2)公司业务在创新、创造、创意方面及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方面的体现
发行人业务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度较高,请详见本题第一小问中回复内容。
综上,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相关依据充分、合理。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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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
2、查阅《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
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采购、生产和研发等部门人员,核査发行人在业务模式、研发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了解发行人关于“三创四新”的相关情况等;
4、了解行业发展状况,获取发行人业务模式、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核查其是否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是否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融合;
5、获取发行人核心产品销售占比情况,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其收入结构、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长期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与同行业水平相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公司整体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特征,报告期内呈现成长趋势,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产品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金工零部件主要产品及模具均由公司开发生产,发行人生产技术、产品制造方式及应用领域符合 “三创四新”特征,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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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关于冲压零部件业务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冲压零部件32,455.33万元、30,312.75万元、27,585.49万元、10,087.99万元,毛利金额分别为10,504.24万元、8,039.70万元、6,499.92万元、 2,201.65万元 ,毛利率分别为32.37%、26.52%、23.56%、21.82%。
(2)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金额持续下降,各期分别为11,918.16万元、8,366.41万元、6,589.59万元、2,023.01万元。此外,发行人支架类产品销售金额持续下降,各期分别为20,702.13万元、18,166.65万元、13,728.44万元、4,992.60万元。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威巴克销售冲压零部件的毛利率分别为37.55%、
32.72%、32.05%、30.13%,存在下降趋势,但均高于各期发行人向天纳克等其他客户销售冲压件毛利率。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冲压零部件毛利占比分别为68.01%、55.82%、44.89%及38.35%,压铸零部件毛利占比持续上升。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冲压零部件行业发展趋势及可比公司可比业务情况,说明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毛利、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可比业务趋势存在显著差异。
(2)结合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冲压零部件的具体产品及对应终端客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向威巴克销售收入、毛利金额及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是否消除;发行人向威巴克销售冲压件毛利率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客户的原因。
(3)结合主要客户需求变动情况、技术发展方向、发行人业务布局、冲压及压铸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等,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冲压零部件毛利占比持续下滑,压铸零部件毛利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冲压零部件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资产减值风险,上述趋势变动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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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冲压零部件行业发展趋势及可比公司可比业务情况,说明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毛利、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可比业务趋势存在显著差异
1、结合报告期内冲压零部件行业发展趋势及可比公司可比业务情况,说明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毛利、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收入分别为32,455.33万元、30,312.75万元、27,585.49万元、10,087.99万元,毛利金额分别为10,504.24万元、8,039.70万元、6,499.92万元、2,201.65万元 ,毛利率分别为32.37%、26.52%、23.56%、
21.82%,上述指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冲压零部件销售收入下降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动所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制造费用、人工分摊等因素变动影响;在销售收入与毛利率下降情况下,发行人毛利金额呈现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冲压零部件产品收入下降原因
发行人冲压零部件销售收入下降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动所致,产品结构的变动受轻量化、产品量产周期及终端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一方面,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对于车辆整备质量的减重目标,2025年汽车重量相比2015年减重20%,2030年汽车整车重量相比减重35%。汽车零部件的轻量化的主要方向包括从结构优化设计、轻量的材料以及先进的生产过程等角度进行研发改进。轻量化发展是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冲压零部件产品收入下降的因素之一:
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受轻量化的影响包括部分产品材质由钢材改为铝材或者塑料,且相应工艺转为铝压铸或者注塑工艺进行生产,该类产品材质变动导致部分冲压零部件产品收入下降,同时也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压铸零部件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之一;另外还包括产品结构的轻量化设计改进,产品重量减轻后因钢材用量降低从而价格相应有所下降,导致该部分产品收入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受轻量化发展影响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项目 | 原冲压零部件 | 新改进产品 | 改进内容 |
1-18
产品材料由钢材改为铝材 | 原钢材冲压零部件改为铝压铸件 | ||
原钢材冲压零部件改为铝压铸件 | |||
原钢材冲压零部件改为铝压铸件 | |||
原钢材冲压零部件改为铝压铸件 | |||
原钢材冲压零部件改为注塑件 | |||
产品结构设计改进 | 通过研发测试,将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实现由1.59kg减轻至1.48kg,产品钢材用量减少导致价格下降 |
1-19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单价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
本期单价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0.68% | -1.91% | -0.72% | - |
2、材料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
本期钢材采购价格变动率 | -2.66% | -1.51% | 10.38% | - |
钢材采购价格波动对毛利率的影响 | 0.95% | 0.54% | -3.33% | - |
3、制造费用、直接人工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
制造费用(万元) | 2,414.16 | 5,493.17 | 5,640.38 | 5,581.21 |
直接人工(万元) | 740.74 | 2,037.61 | 2,143.11 | 2,101.52 |
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 | 31.27% | 27.30% | 25.68% | 23.67% |
1-20
位制造费用上涨较多所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上半年开工情况受到一定影响,产能利用率下降使得单位制造费用分摊增加,并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的收入下降受行业轻量化发展趋势、产品量产周期变化、终端车型变动等多重因素综合导致;毛利率下降受产品单位价格变动、原材料价格波动以及制造费用、人工分摊等因素影响所致;发行人毛利金额下降受收入和毛利率下降综合影响。
2、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收入、毛利变动与可比公司可比业务趋势一致经查阅同样从事冲压零部件产品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虽未明确披露轻量化产品占比的变动情况,但多数均有论述汽车轻量化发展情况的,具体如下:
名称 | 轻量化内容 |
博俊科技 | 公司将全面推行和完善精益化生产管理模式,进行复杂汽车零部件的自动化生产线的技术升级改造,开发适用于汽车轻量激光焊接技术,利用铝合金、镁等轻质材料取代钢,打造异种材料的轻量化复合结构件激光焊接生产基地 |
威唐工业 | 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相关箱体以及汽车轻量化的研发方面,也同样积累了较多的高科技人才与技术经验。其相关的技术分析与研发能力,受到下游市场的一致认可 |
长华汽车 | 随着整车轻量化和安全法规中碰撞安全性要求的提高,新材料在冲焊件上的应用越来越多,如高强度钢板在汽车车身结构上就已得到广泛的应用 |
无锡振华 | 同时在节能减排的背景下,新能源车的销售不断增加,汽车车身零部件轻量化趋势也日渐显现,高强度、轻量化的新材料正在不断被应用于汽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生产中 |
常青股份 | 公司将继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积极挖掘新市场、新领域,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市场以及汽车轻量化相关汽车零部件市场 |
指标 | 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收入 | 博俊科技 | 16,457.01 | 38,655.42 | 41,158.63 | 38,873.20 |
1-21
指标 | 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威唐工业 | 3,620.24 | 8,108.01 | 8,759.17 | 7,897.29 | |
长华汽车 | - | 58,677.28 | 59,527.37 | 54,278.74 | |
无锡振华 | - | 116,071.74 | 125,432.43 | 127,302.34 | |
常青股份 | - | 151,595.84 | 159,249.25 | 169,693.03 | |
中捷精工 | 10,087.99 | 27,585.49 | 30,312.75 | 32,455.33 | |
毛利率 | 博俊科技 | 22.60% | 22.21% | 26.81% | 29.17% |
威唐工业 | 19.16% | 23.02% | 23.92% | 18.83% | |
长华汽车 | - | 18.49% | 18.51% | 21.89% | |
无锡振华 | - | 13.28% | 13.51% | 14.57% | |
常青股份 | - | 19.23% | 19.45% | 19.43% | |
中捷精工 | 21.82% | 23.56% | 26.52% | 32.37% |
名称 | 业务定位 | 产品定位 | 主要客户类型 |
博俊科技 | 冲压业务占比90%左右 | 汽车框架及传动等产品 | 一级供应商 |
威唐工业 | 以模具业务为主,冲压业务占比20%左右 | 各类冲压零部件 | 一级供应商 |
长华汽车 | 紧固件为主,冲压业务占比30%左右 | 车身、底盘及动力等总成产品 | 整车厂商 |
无锡振华 | 冲压业务为主,占比90%左右 | 车身及动力等总成产品 | 整车厂商 |
1-22
名称 | 业务定位 | 产品定位 | 主要客户类型 |
常青股份 | 以冲压业务为主,占比90%以上 | 车身及底盘等总成产品 | 整车厂商 |
中捷精工 | 冲压、压铸、注塑及金工多种工艺产品,2019年冲压业务占比49.34% | 底盘、动力等部位的支架类、衬套类产品 | 一级供应商 |
名称 | 产品定位 | 主要客户类型 | 废料处理方式 |
博俊科技 | 汽车框架及传动等产品 | 一级供应商 |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
威唐工业 | 各类冲压零部件 | 一级供应商 | - |
长华汽车 | 车身、底盘及动力等总成产品 | 整车厂商 |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
无锡振华 | 车身及动力等总成产品 | 整车厂商 |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
常青股份 | 车身及底盘等总成产品 | 整车厂商 | 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
中捷精工 | 底盘、动力等部位的支架类、衬套类产品 | 一级供应商 | 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
1-23
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向威巴克销售收入、毛利金额及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收入、毛利金额及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收入 | 4,347.48 | 10,861.75 | 11,609.89 | 15,094.07 |
毛利金额 | 1,145.45 | 3,125.99 | 3,539.08 | 5,413.19 |
毛利率 | 26.35% | 28.78% | 30.48% | 35.86% |
序号 | 终端整车品牌 | 发行人通过威巴克集团向终端整车品牌的销售数量及金额 | 车型销售量 变动率 |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1 | 福特 | 77.43 | 607.16 | 179.32 | 1,550.05 | 336.38 | 1,730.29 | 563.47 | 2,811.53 | -39.63% | -54.52% |
2 | 雪佛兰 | 24.78 | 145.86 | 174.44 | 1,279.57 | 120.28 | 407.84 | 109.75 | 318.55 | -27.10% | 11.93% |
3 | 别克 | 57.51 | 352.51 | 196.93 | 1,079.80 | 222.43 | 1,135.33 | 536.85 | 2,366.08 | -18.49% | -13.19% |
4 | 日产 | 93.07 | 399.13 | 225.72 | 1,031.33 | 208.60 | 912.04 | 281.02 | 1,039.38 | -13.13% | -1.05% |
5 | 大众 | 42.22 | 258.83 | 132.54 | 972.27 | 325.87 | 2,722.09 | 405.97 | 3,357.35 | 0.96% | 0.56% |
6 | 标致 | 9.00 | 35.36 | 44.20 | 203.17 | 70.36 | 359.54 | 104.12 | 541.68 | -57.54% | -42.26% |
7 | 捷豹路虎 | 0.93 | 6.15 | 19.84 | 133.29 | 33.76 | 230.37 | 44.03 | 296.68 | -21.42% | -19.40% |
8 | 奥迪 | 26.19 | 50.86 | 61.83 | 112.09 | 81.73 | 124.23 | 204.06 | 246.80 | 1.57% | 10.58% |
1-24
9 | 现代 | 35.24 | 63.71 | 59.13 | 108.74 | 74.89 | 134.78 | 8.58 | 21.32 | -11.82% | 3.67% |
10 | 菲亚特 | 5.67 | 20.16 | 17.43 | 63.03 | 134.28 | 576.57 | 124.38 | 518.77 | - | -83.33% |
1-25
2,366.08万元、1,135.33万元、1,079.80万元、352.51万元,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别克汽车2018年及2019年度汽车销量大幅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威巴克集团配套别克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存在变动趋势差异,主要系产品内部结构变动导致产品平均价格变动所致。报告期各期,该类产品单价分别为4.41元/件、5.10元/件、5.48元/件、6.13元/件,其中2018年均价上涨较多,主要系虽别克汽车整体销量下降,发行人外销的单价超过10元/件的总成 BO1001N10处于量产周期下降幅度较小、销售占比由14.23%提升至28.55%导致销售均价有所提升;2019年相比2018年均价上涨,主要系单价在10元/件以上的总成UG-70205-001、总成A8175152等产品投入量产所致。
D、大众汽车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威巴克集团配套大众的冲压零部件销售金额分别为3,357.35万元、2,722.09万元、972.27万元、258.83万元,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配套该品牌车型的冲压RZ8018170、总成RZ8825124、总成RZ8827306等产品量产周期下行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威巴克集团配套大众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存在变动趋势差异,主要系产品内部结构变动导致产品平均价格变动所致。报告期各期,该类产品单价分别为8.27元/件、8.35元/件、7.34元/件、6.13元/件,其中2019年均价下降较多,主要系发行人通过威巴克集团配套大众的单价较高的总成RZ8825124量产周期下行、销售占比由29.17%下降至3.83%所致;2020年1-6月份相比2019年均价有所下降,主要系总成RZ8827306、总成HZ70205000等单价较高的产品量产周期下行导致销售占比由41.28%下降至26.89%所致。
E、菲亚特汽车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威巴克集团配套菲亚特的冲压零部件销售金额分别为
518.77万元、576.57万元、63.03万元、5.67万元,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菲亚特品牌国内销售下降所致。
②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冲压零部件产品类型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冲压零部件产品类型情况如下。从产品角度看,发行人报告期内支架类、减震悬置类产品下降金额较大,主要系冲压零
1-26
部件产品因下游车型销量波动及产品量产周期下行等因素导致。
单位:g/件
种类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 | 收入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收入 占比 | |
支架类 | 29.15% | 1,089.97 | 53.88% | 30.62% | 3,334.30 | 50.60% | 32.48% | 4,570.81 | 54.63% | 37.88% | 6,759.00 | 56.71% |
减震衬套 | 17.95% | 438.00 | 21.65% | 18.92% | 1,248.59 | 18.95% | 20.63% | 1,580.37 | 18.89% | 24.95% | 1,909.42 | 16.02% |
减震悬置 | 48.00% | 407.89 | 20.16% | 43.28% | 1,946.79 | 29.54% | 42.15% | 2,136.49 | 25.54% | 44.41% | 2,936.90 | 24.64% |
其他 | 19.95% | 87.15 | 4.31% | 20.21% | 59.92 | 0.91% | 32.98% | 78.74 | 0.94% | 42.89% | 312.84 | 2.62% |
小计 | 30.13% | 2,023.01 | 100.00% | 32.05% | 6,589.59 | 100.00% | 32.72% | 8,366.41 | 100.00% | 37.55% | 11,918.16 | 100.00% |
序号 | 终端应用整车品牌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 | 福特 | 25.60 | 23.15 | 38.35 | 84.32 |
2 | 别克 | 92.67 | 86.65 | 106.30 | 122.45 |
1-27
下降所致;而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的压铸零部件、金工零部件等业务呈现增长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冲压零部件 | 4,503.58 | 6,589.59 | 8,366.41 | 11,918.16 |
压铸零部件 | 1,074.09 | 832.46 | 592.29 | 305.89 |
金工零部件 | 4,087.40 | 3,136.74 | 2,271.18 | 2,541.22 |
其他 | 231.48 | 302.96 | 380.02 | 328.80 |
合计 | 9,896.55 | 10,861.75 | 11,609.90 | 15,094.07 |
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数量 | 销售金额 | 数量 | 销售金额 | 数量 | 销售金额 | 数量 | 销售金额 | |
2019年 | 582.83 | 2,585.51 | 684.88 | 2,932.30 | 685.72 | 2,615.88 | 785.25 | 2,728.05 |
2020年 | 624.43 | 2,030.74 | 656.32 | 2,302.35 | 811.12 | 2,667.21 | 877.86 | 2,896.25 |
1-28
集团对接新项目,参与如通用集团等多个新品的报价及合作沟通。未来随着新产品的投入及量产,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规模存在发展潜力。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威巴克集团销售规模下降的因素基本消除,且2020年下半年整体销售规模呈现同比增长趋势,随着发行人与威巴克集团新合作定点项目的量产爬坡,预计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收入规模存在增长潜力,未来业务具备较强可持续性。
2、发行人向威巴克销售冲压件毛利率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客户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威巴克客户毛利率相对高于天纳克集团、博戈集团、长城汽车集团等客户,主要系对其销售的产品以工序较多、结构相对复杂的支架类、减震悬置等产品为主,该类产品附加值相对较高。其中,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支架类产品毛利率在30%左右,减震悬置类产品毛利率维持在40%以上,上述因素导致公司对该客户销售毛利率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客户。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天纳克集团、博戈集团及长城汽车集团销售产品前十大的工序差异如下:
威巴克集团 | ||
序号 | 前十大产品 | 工艺复杂性 |
1 | 冲压 RZ40000306 | D冲压+表处理 |
2 | 总成 Z31368510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3 | 总成 Z31368610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4 | 总成 RZ8827306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5 | 总成 UU-EB0070-109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6 | 总成 UU-EB0074-109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7 | 冲压 RZ20017301 | E冲压 |
8 | 总成 BO1001N10 | C冲压+焊接 |
9 | 总成 RZ20012313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10 | 冲压 SS-EE0016-307 | D冲压+表处理 |
天纳克集团 | ||
序号 | 前十大产品 | 工艺复杂性 |
1 | 冲压 CM01B085791 | D冲压+表处理 |
2 | 冲压 CM01B012631 | E冲压 |
3 | 冲压 OC01B310240 | E冲压 |
4 | 冲压 OC01B099390 | E冲压 |
5 | 冲压 OC01B088460 | E冲压 |
6 | 冲压 OC01B091980 | E冲压 |
7 | 冲压 IC10B079821 | D冲压+表处理 |
8 | 冲压 OC01B091960 | E冲压 |
9 | 冲压 CM05B065540 | C冲压+焊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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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冲压 OC99B304380 | E冲压 |
博戈集团 | ||
序号 | 前十大产品 | 工艺复杂性 |
1 | 总成 762.135.151.674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2 | 冲压 782.133.148.053 | D冲压+表处理 |
3 | 冲压 712.116.139.879-02 | D冲压+表处理 |
4 | 冲压 782.133.147.535 | D冲压+表处理 |
5 | 冲压 782.133.146.633 | D冲压+表处理 |
6 | 冲压 712.116.139.875 | E冲压 |
7 | 冲压 732.155.136.345 | D冲压+表处理 |
8 | 冲压 782.116.145.825 | D冲压+表处理 |
9 | 冲压 732.212.149.377 | E冲压 |
10 | 冲压 712.122.145.914 | D冲压+表处理 |
长城汽车集团 | ||
序号 | 前十大产品 | 工艺复杂性 |
1 | 总成 2904140XKZ1DA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2 | 总成 2904130XKZ1DA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3 | 总成 2810300XN20XA | C冲压+焊接 |
4 | 总成 2810400XN20XA | C冲压+焊接 |
5 | 总成 2801790XPW04A | C冲压+焊接 |
6 | 总成 2801789XPW04A | C冲压+焊接 |
7 | 总成 2801791XPW04A | C冲压+焊接 |
8 | 总成 2911300XKR02A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9 | 总成 2911400XKR02A | B冲压+焊接+表处理 |
10 | 总成 2801040xkv08A | C冲压+焊接 |
1-30
和26.12%,呈逐年上升态势。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主要客户需求变动与技术发展方向
在汽车行业整体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整体下游需求未发生明显变动。不过随着新能源汽车、汽车轻量化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推动汽车零部件产业内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如汽车零部件轻量化成为近几年的重要技术发展方向。汽车零部件轻量化的方向主要包括产品结构优化设计、产品材质变更为铝合金等轻质材料以及采用先进制程进行研发改进等。在轻量化发展趋势下,部分钢材冲压零部件产品存在被铝压铸、注塑等轻量化产品一定程度的替代,但由于安全性能及成本考虑,整体替代过程相对缓慢、替代比例存在限度。
(2)发行人业务布局
发行人工艺成熟、技术储备丰富,产品种类众多,产品覆盖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注塑零部件及金工零部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主要布局在传统减震领域,并在非减震领域积极发展,如踏板业务报告期内出现快速增长。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在原有产品领域受轻量化等因素影响产品结构变动,导致收入及毛利率有所下降,但随着发行人积极与下游客户合作开发、发行人与整车厂商合作的加强、非减震领域产品提升等有利因素,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业务和毛利持续下降风险较低。
近几年,发行人紧随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布局轻量化的铝压铸业务。报告期内,受益于汽车行业轻量化发展趋势,发行人压铸零部件销售规模持续增长。随着发行人压铸产品的规模化效应及生产工艺改善,报告期内发行人压铸零部件收入及毛利率提升,导致毛利占比持续上升。
(3)冲压及压铸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
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及压铸主要设备的账面净值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设备/生产线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冲压 | 压力机 | 1,720.75 | 1,726.05 | 1,589.74 | 1,571.05 |
送料机 | 632.92 | 395.43 | 445.87 | 502.45 | |
机械手 | 831.80 | 894.28 | 825.40 | 715.96 |
1-31
产品 | 设备/生产线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组焊机器人 | 638.38 | 701.78 | 834.13 | 563.60 | |
合计 | 3,823.85 | 3,717.54 | 3,695.14 | 3,353.06 | |
压铸 | 压铸机 | 1,514.60 | 1,498.58 | 1,636.31 | 1,861.29 |
熔化炉 | 116.89 | 124.08 | 128.73 | 96.18 | |
机加工设备 | 105.11 | 111.63 | 114.30 | 85.48 | |
合计 | 1,736.60 | 1,734.29 | 1,879.34 | 2,0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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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特斯拉、长城汽车集团等客户已定点产品的量产爬坡,发行人预计向2021年的销售收入呈现增长趋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冲压设备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如下:
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迹象 | 发行人减值迹象分析 |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 不存在此类情况 |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不存在此类情况 汽车轻量化为长期发展趋势,进程相对缓慢且对冲压零部件产品的影响存在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 (1)基于汽车零部件产品对安全、质量的严格要求,下游厂商的产品定点、认证及审核过程较为复杂,新产品开发至投产周期较长; (2)基于安全性能的要求,汽车工业中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核心零部件产品仍然需要使用冲压零部件产品; (3)汽车零部件产品的钢材冲压、铝压铸、注塑等多种工艺路线已经长期存在且相对成熟,钢材冲压工艺长期从成本角度拥有竞争优势,虽然目前节能减排的政策驱动轻量化发展,但轻量化程度的提升也取决于整车厂商及下游消费需求对汽车成本上升的接受水平 |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 不存在此类情况 |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 不存在此类情况 (1)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冲压主要设备成新率为70.58% (2)报告期内,每期末均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观察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不存在呆滞、无法使用、陈旧、毁损等情况 |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 不存在此类情况 发行人生产设备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预期,无终止使用或者提前处置的计划 |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 不存在此类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2.37%、26.52%、23.56%和21.82%,证明报告期内利用机器设备生产的产品销售可以弥补折旧支出 |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 不存在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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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利润表项目的逐项分析”中补充披露。
3、上述趋势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毛利及占比下降会影响报告期内财务指标,但不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已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冲压产品毛利下降:
一是基于与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协同开发并跟踪汽车轻量化的发展趋势。针对轻量化发展,发行人将继续提升自身产品轻量化生产工艺及技术储备,协同铝压铸、注塑等工艺,为客户提供多种生产工艺的配套,保证能够持续满足轻量化要求的新材质、新工艺等方面的要求,提升轻量化发展趋势下的竞争优势;
二是基于长期积累及技术工艺优势,继续拓宽冲压应用领域。报告期内,为应对轻量化影响,发行人已经向踏板等非减震领域进行拓展,且销售占比持续提升。从长期战略布局考虑,凭借冲压领域长期积累及技术工艺优势,未来发行人将继续加大相关新领域产品的研发,拓宽冲压零部件产品的应用领域;
三是加强客户合作领域或者新客户的开发。发行人及下游一级供应商客户下游终端品牌覆盖率较高,能够及时跟踪整车厂的技术要求及研发方向,并积极进行配套的技术开发,持续增加新项目合作。另外,随着国内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的崛起,发行人凭借技术和质量优势,且将逐步拓展国内优质客户,增加新的客户及订单,从而提升产品的未来市场空间。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利润表项目的逐项分析”中补充披露。
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汽车零部件行业报告以及可比公司信息,结合访谈技术部门人员,分析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业务收入、毛利、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合理性,并与上述可比公司进行比较;
2、查阅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产品明细就对应终端客户清单,查阅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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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报告及产销数据,分析向威巴克销售收入、毛利金额及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并结合项目定点情况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部门人员等,了解未来向该客户的销售趋势;
3、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询问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主要客户需求变动情况、技术发展方向以及业务布局情况,了解冲压零部件毛利占比下降而压铸零部件毛利上升的原因;将发行人冲压设备减值情况、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对比,结合实地勘察,分析发行人对减值迹象的判断和减值确认的依据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访谈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冲压零部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收入、毛利金额、毛利率持续下降具有合理原因,与行业内的可比公司可比业务趋势不存在显著差异;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威巴克集团销售收入、毛利金额及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冲压零部件业务因终端客户销量变动及原有产品量产下行等因素综合导致;2020年上述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2020年下半年各季度向该客户销售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威巴克集团销售产品工序复杂度及附加值相对较高,故毛利率整体高于其他客户;
3、发行人报告期冲压零部件毛利占比持续下降,压铸零部件毛利占比持续上升具有合理原因;冲压零部件生产设备不存在资产减值风险;发行人冲压零部件产品毛利及占比下降会影响报告期内财务指标,但不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发行人已采取措施应对上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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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关于模具业务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模具销售数量分别为174、514、168、77套,销售金额分别为967.13万元、967.68万元、1,335.20万元、582.44万元。其中2019年向博戈、住友理工等客户销售金额增长较快。
(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具均为生产模具,均有对应零部件生产销售,但各期向各类客户销售模具金额与后续零部件销售金额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发行人各类对外提供模具分为摊销模(不确认收入)与生产模(确认收入)。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一年以上库龄的存货主要为库存模具,各期末库存模具金额分别为398.18万元、520.29万元、369.63万元及427.72万元。
请发行人:
(1)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各类模具销售种类披露报告期内模具销售金额持续上升、销售数量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与客户约定情况,披露发行人对外提供模具划分为摊销模与生产模的依据、各期数量、种类、金额以及各自对应的零部件生产销售情况。
(3)披露各期向各主要客户销售模具种类、数量、金额以及与该模具后续对应零部件生产的比例关系,并对各期存在异常比例的情形进行补充分析披露,同时结合上述比例关系以及制造工艺难度简要披露各类模具的定价依据。
(4)披露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库存模具增减变动情况,结合报告期内模具生产周期、验收周期、结转周期披露最近一期末1年以上库龄模具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验收未验收情形,是否存在利用模具结转、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操纵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情形。2020年减缓发行人模具验收、结转的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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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回复:
(一)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各类模具销售种类披露报告期内模具销售金额持续上升、销售数量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各类模具销售金额及数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套
模具类型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
冲压模具 | 457.47 | 64.00 | 977.11 | 114.00 | 586.62 | 462.00 | 728.91 | 114.00 |
压铸模具 | 98.90 | 9.00 | 303.57 | 37.00 | 343.54 | 42.00 | 192.28 | 50.00 |
注塑模具 | 25.07 | 4.00 | 54.53 | 17.00 | 37.52 | 10.00 | 45.94 | 10.00 |
合计 | 582.44 | 77.00 | 1,335.20 | 168.00 | 967.68 | 514.00 | 967.13 | 1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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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模具工艺难度及价格差异情况请详见本题第三小问中“2、同时结合上述比例关系以及制造工艺难度简要披露各类模具的定价依据”中根据模具工艺难度不同的定价情况。
2019年发行人模具收入相对较高,其中向博戈、住友理工等客户销售增长较多,主要系终端汽车厂商大众冲压焊接产品开始批产,客户对发行人模具验收较多;且该项目产品模具单位价格较高,使得发行人对博戈、住友理工模具销售金额相对较高。2019年,发行人对博戈、住友理工大众项目模具销售明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套
客户名称 | 销售数量 | 金额 |
博戈 | 9.00 | 181.10 |
住友理工 | 20.00 | 213.88 |
项目 | 2019年度变动 | 2018年度变动 | 变动原因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威巴克集团 | 21 | 70.91 | -15 | -34.18 | 2018年度终端品牌如菲亚特、标致、现代等销量下降影响,导致相应模具开发减少;2019年度威巴克针对终端品牌福特、别克新车型模具需求增加 |
住友理工集团 | 2 | 101.68 | -1 | -15.64 | 报告期内随定点产品增加而增加 |
博戈集团 | 11 | 189.19 | -7 | -28.86 | 报告期内随定点产品增加而增加,特别是大众新项目的定点开发导致模具需求增加 |
上海联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2 | -54.70 | 客户需求原因后续无较大量产产品 | ||
小计 | 34 | 361.78 | -25 | -133.38 | - |
冲压模具总体变化 | 52 | 390.49 | -52 | -142.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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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利润表项目的逐项分析”之“2、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
(二)结合与客户约定情况,披露发行人对外提供模具划分为摊销模与生产模的依据、各期数量、种类、金额以及各自对应的零部件生产销售情况。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生产的零部件产品多数需要依靠模具成型,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零部件、压铸零部件及注塑零部件产品等产品均涉及模具开发和使用。发行人按照客户要求完成模具开发,在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定点初期会单独列明模具开发预计产生的费用。根据模具价款是否由客户单独承担并单独开具模具发票,发行人将模具分为摊销模与生产模。其中,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将向发行人单独支付模具购买价款,且发行人向客户开具模具销售发票,客户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则为生产模,计入存货科目核算;而发行人在与客户的协议中未约定购买价款的模具,发行人会与客户在产品定价中考虑模具成本因素,通过后续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获得收益,该类模具则为摊销模,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模具数量、种类以及各自对应零部件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套、万元
模具类型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冲压模具 | 摊销模 | 221 | 2,753.76 | 270 | 6,171.61 | 218 | 6,907.67 | 135 | 7,027.97 |
生产模 | 271 | 7,334.23 | 269 | 21,413.88 | 363 | 23,405.08 | 449 | 25,427.36 | |
小计 | 492 | 10,087.99 | 539 | 27,585.49 | 581 | 30,312.75 | 584 | 32,455.33 | |
压铸模具 | 摊销模 | 134 | 2,857.32 | 136 | 8,085.55 | 121 | 5,721.66 | 107 | 5,584.06 |
生产模 | 26 | 2,899.40 | 38 | 4,574.47 | 49 | 3,701.76 | 21 | 983.55 | |
小计 | 160 | 5,756.72 | 174 | 12,660.02 | 170 | 9,423.43 | 128 | 6,567.61 | |
注塑模具 | 摊销模 | 40 | 797.14 | 41 | 2,522.21 | 45 | 2,589.98 | 29 | 2,502.15 |
生产模 | 22 | 350.58 | 31 | 904.25 | 21 | 860.00 | 25 | 786.08 | |
小计 | 62 | 1,147.72 | 72 | 3,426.46 | 66 | 3,449.98 | 54 | 3,288.23 |
1-39
复杂的成套模具,开发周期较压铸及注塑模具的周期较长,企业开发时承担的风险较大,不同承担方式主要系客户采购政策差异;压铸模具中摊销模具占比较高,主要系压铸零部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模具型腔工作温度在130-630℃之间,模腔受温度梯度变化和高压注射的交变应力影响,容易产生冲蚀、开裂、掉块、龟裂、磨损等情况导致模具失效,一般一个产品在一个项目周期过程中需要消耗多套模具,故部分单独支付模具费用的客户只承担首套模具的费用,后续模具开发费用需要自行承担,导致摊销模具的占比较高;注塑产品多为量大而重量小的产品,一般以多型腔的模具为主且尺寸较小,相关模具开发成本相对不高,多采用产品单价分摊方式。从客户角度来看,针对模具成本的承担方式,根据客户不同的采购政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具成本承担方式。在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博戈集团、威巴克集团、住友理工集团针对冲压零部件模具一般单独支付模具费用,而天纳克集团及长城集团一般不单独支付模具费用,而是采用产品价格分摊方式。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发行人资产质量分析”之“(二)主要资产分析”之“2、非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中补充披露。
(三)披露各期向各主要客户销售模具种类、数量、金额以及与该模具后续对应零部件生产的比例关系,并对各期存在异常比例的情形进行补充分析披露,同时结合上述比例关系以及制造工艺难度简要披露各类模具的定价依据。
1、披露各期向各主要客户销售模具种类、数量、金额以及与该模具后续对应零部件生产的比例关系,并对各期存在异常比例的情形进行补充分析披露
单位:套,万元,万件
2020年1-6月 | |||||
客户 | 模具种类 | 数量 | 金额 | 预期总销售金额 | 比例 |
威巴克集团 | 冲压模具 | 9 | 105.93 | 13,416.21 | 0.79% |
压铸模具 | 5 | 63.10 | 9,565.44 | 0.66% | |
上汽集团 | 冲压模具 | 1 | 140.00 | 3,559.80 | 3.93% |
压铸模具 | 1 | 7.30 | - | - | |
长城汽车集团 | 冲压模具 | 37 | 106.30 | - | - |
1-40
富来思特(无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冲压模具 | 1 | 24.30 | 276.60 | 8.79% |
HBPO de México SA. de CV. | 冲压模具 | 1 | 21.37 | 307.40 | 6.95% |
合计 | 55 | 468.30 | 27,125.45 | 1.73% | |
2019年度 | |||||
客户 | 模具种类 | 数量 | 金额 | 预期总销售金额 | 比例 |
住友理工集团 | 冲压模具 | 4 | 105.07 | 2,718.40 | 3.87% |
压铸模具 | 25 | 220.30 | 8,739.73 | 2.52% | |
博戈集团 | 冲压模具 | 18 | 297.01 | 10,519.40 | 2.82% |
压铸模具 | 3 | 12.86 | 6,290.30 | 0.20% | |
威巴克集团 | 冲压模具 | 47 | 236.08 | 22,239.65 | 1.06% |
压铸模具 | 7 | 44.95 | 538.00 | 8.36% | |
普利司通(常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冲压模具 | 3 | 134.00 | 2,143.70 | 6.25% |
上汽集团 | 冲压模具 | 2 | 66.00 | 4,764.35 | 1.39% |
压铸模具 | 1 | 15.00 | 1,372.50 | 1.09% | |
合计 | 110 | 1,131.27 | 59,326.03 | 1.91% | |
2018年度 | |||||
客户 | 模具种类 | 数量 | 金额 | 预期总销售金额 | 比例 |
威巴克集团 | 冲压模具 | 26 | 165.17 | 24,126.79 | 0.68% |
压铸模具 | 19 | 186.36 | 7,031.72 | 2.65% | |
博戈集团 | 冲压模具 | 7 | 107.82 | 20,632.89 | 0.52% |
压铸模具 | 2 | 8.33 | 3,375.00 | 0.25% | |
普利司通(常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冲压模具 | 3 | 115.37 | 4,311.00 | 2.68% |
住友理工集团 | 冲压模具 | 2 | 3.39 | 498.48 | 0.68% |
压铸模具 | 16 | 84.84 | 3,355.93 | 2.53% | |
富来思特(无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冲压模具 | 2 | 47.20 | 936.00 | 5.04% |
注塑模具 | 3 | 13.55 | 166.64 | 8.13% | |
合计 | 80 | 732.03 | 64,434.46 | 1.14% | |
2017年度 | |||||
客户 | 模具种类 | 数量 | 金额 | 预期总销售金额 | 比例 |
威巴克集团 | 冲压模具 | 41 | 199.35 | 12,903.98 | 1.54% |
压铸模具 | 18 | 75.94 | 2,285.21 | 3.32% | |
博戈集团 | 冲压模具 | 14 | 136.68 | 25,152.62 | 0.54% |
压铸模具 | 6 | 18.63 | 626.33 | 2.97% |
1-41
住友理工集团 | 冲压模具 | 3 | 19.03 | 1,865.57 | 1.02% |
压铸模具 | 8 | 45.40 | 665.96 | 6.82% | |
卡斯马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冲压模具 | 6 | 54.70 | 2,137.60 | 2.56% |
上海联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冲压模具 | 2 | 54.70 | 3,730.50 | 1.47% |
合计 | 98 | 604.43 | 49,367.76 | 1.22% |
项目 | 小/低/简单 | 中/一般/中等 | 大/高/复杂 |
模具大小 | 尺寸一般 600*400*350以下 | 尺寸一般700*500*540 | 尺寸 1200*500*540以上 |
制造工艺难易度 | 精度要求低 | 精度要求一般 | 精度要求高 |
工序复杂程度 | 6道工序以下 | 6-12道工序 | 12道工序以上 |
项目 | 小/低/简单 | 中/一般/中等 | 大/高/复杂 |
模具大小 | 适配250-280吨 压铸机 | 适配350-400吨 压铸机 | 适配500-650吨压铸机 |
制造工艺难易度 | 无滑块、型腔结构 简单 | 带滑块、型腔结构 复杂 | 滑块、局部挤压、 抽真空 |
工序复杂程度 | 1模1腔 | 1模2腔 | 1模4-8腔 |
项目 | 小/低/简单 | 中/一般/中等 | 大/高/复杂 |
模具 | 硫化适配200t以下, | 硫化适配300t,注塑适配260t | 硫化适配500t,注塑 |
1-42
大小 | 注塑适配120t以下 | 适配320t | |
制造 工艺难易度 | 硫化模压、注塑普通流道无抽芯滑块 结构 | 硫化注射、注塑普通流道有抽芯滑块结构或热流道无抽芯滑块结构 | 硫化冷流道、注塑热流道有抽芯滑块结构 |
工序复杂 程度 | 单穴 | 2-20穴 | 20穴以上 |
模具类型 | 制造工艺难度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数量 | 平均单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
冲压模具 | 高 | 4.00 | 53.54 | 17.00 | 30.31 | 13.00 | 28.73 | 17.00 | 14.43 |
中 | 6.00 | 14.61 | 18.00 | 13.36 | 12.00 | 8.89 | 33.00 | 8.45 | |
低 | 54.00 | 2.90 | 79.00 | 2.79 | 437.00 | 0.24 | 64.00 | 3.20 | |
小计 | 64.00 | 7.16 | 114.00 | 8.57 | 462.00 | 1.27 | 114.00 | 6.39 | |
压铸模具 | 高 | 2.00 | 14.53 | 7.00 | 11.06 | 4.00 | 16.92 | 2.00 | 13.80 |
中 | 6.00 | 10.33 | 11.00 | 9.75 | 20.00 | 8.80 | 3.00 | 8.74 | |
低 | 1.00 | 7.85 | 19.00 | 6.26 | 18.00 | 5.54 | 45.00 | 3.15 | |
小计 | 9.00 | 10.99 | 37.00 | 8.20 | 42.00 | 8.18 | 50.00 | 3.85 | |
注塑模具 | 小计 | 4 | 4.08 | 17 | 3.21 | 10 | 3.75 | 10 | 4.59 |
1-43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利润表项目的逐项分析”之“2、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
(四)披露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库存模具增减变动情况,结合报告期内模具生产周期、验收周期、结转周期披露最近一期末1年以上库龄模具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验收未验收情形,是否存在利用模具结转、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操纵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情形。2020年减缓发行人模具验收、结转的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库存模具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6月30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
金额 | 变动金额 | 金额 | 变动金额 | 金额 | 变动金额 | 金额 | |
库存模具 | 427.72 | 58.09 | 369.63 | -150.66 | 520.29 | 122.11 | 398.18 |
阶段 | 前期沟通及意向 | 模具设计 | 模具生产 | 模具验收 | 客户评估认证 |
时间 | 0.5-2个月 | 0.5-1个月 | 1-2个月 | 3-6个月 | 3-12个月或模具使用寿命结束 |
1-44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316.60 | 42.54 | 521.33 | 58.51 | 758.44 | 59.31 | 714.43 | 64.21 |
1年以上 | 427.72 | 57.46 | 369.63 | 41.49 | 520.29 | 40.69 | 398.18 | 35.79 |
合计 | 744.32 | 100.00 | 890.96 | 100.00 | 1278.73 | 100.00 | 1112.6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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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1年以上库龄模具明细,核实库龄较长的原因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模具销售金额和数量波动原因合理;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1年以上库龄模具金额占比较高原因合理,不存在应验收未验收情形,不存在利用模具结转、长期待摊费用等操作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情形。发行人2020年减缓发行人模具验收、结转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1-46
问题4:关于股份支付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员工魏敏宇通过持股平台无锡普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7.54%股权,发行人认为魏敏宇获取的无锡普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属于家庭财产分配,未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请发行人:
(1)说明魏敏宇任职的薪酬情况,并对比其他同级别员工的薪酬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向其低价转让股份以换取服务的情形。
(2)结合家庭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及约定,说明将魏敏宇间接获取发行人股份的行为认定为家庭财产分配是否具备充足依据。
(3)模拟测算并说明如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回复:
(一)说明魏敏宇任职的薪酬情况,并对比其他同级别员工的薪酬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向其低价转让股份以换取服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魏敏宇在中捷精工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与其他同级别员工薪酬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职级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魏敏宇薪酬 | 职员 | 3.60 | 7.20 | 7.67 | 9.08 |
相同级别员工薪酬 | 职员 | 4.16 | 7.67 | 7.34 | 6.07 |
差异 | -0.56 | -0.47 | 0.33 |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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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家庭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及约定,说明将魏敏宇间接获取发行人股份的行为认定为家庭财产分配是否具备充足依据。
2017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鹤良、魏忠及其直系亲属张君英、魏红、魏敏宇约定通过持股平台普贤投资、宝宁投资以1元/股增资中捷精工的方式,对其家庭内部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分配前后如下表所示:
姓名 | 任职 | 亲属关系 |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 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前持股比例 | 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后持股比例 |
魏忠 | 董事长、总经理 | 魏鹤良之子 | 是 | 49.00% | 37.41% |
魏鹤良 | 董事 | 魏忠、魏红之父 | 是 | 51.00% | 38.93% |
张君英 | 未任职 | 魏忠之妻 | 否 | 0.00% | 9.04% |
魏红 | 未任职 | 魏鹤良之女 | 否 | 0.00% | 5.58% |
魏敏宇 | 职员 | 魏忠之女 | 否 | 0.00% | 9.04% |
姓名 | 是否假设参照股份支付测算 | 持有定增对象份额对应发行人股数(单位:万股)① | 入股价格 (单位:元/股)② | 公允价值 (单位:元/股)③ | 模拟测算的股份支付费用 (单位:万元) ④=(③-②)*① |
魏敏宇 | 是 | 594.00 | 1.00 | 10.66 | 5,738.04 |
合计 | 5,738.04 | ||||
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4,054.09 | ||||
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后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1,683.95 | ||||
影响比例 | -14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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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测算股份支付费用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影响如下:(1)合并资产负债表影响: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6月各期末资本公积增加5,738.04万元;留存收益减少5,738.04万元,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金额不变。(2)合并利润表影响:2017年度管理费用增加5,738.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5,738.04万元至-1,683.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影响比例为-141.54%。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合并利润表不变。
综上,若发行人员工魏敏宇通过持股平台普贤投资取得发行人股权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发行人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83.95万元。2018年、2019年,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依然符合上市条件。
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资表,对比魏敏宇及其同级别员工的薪酬情况。
2、访谈中捷精工实际控制人,了解2017年普贤投资、宝宁投资增资发行人事宜以及家庭资产分配约定。
3、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文件。
4、测算发行人员工魏敏宇通过持股平台普贤投资取得发行人股权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魏敏宇与其他同级别员工的薪酬差异较小,不存在通过向其低价转让股份以换取服务的情形。
2、魏敏宇通过普贤投资间接获取发行人股份系基于子女身份参与家庭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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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将其认定为家庭财产分配依据充足。
3、发行人员工魏敏宇通过持股平台普贤投资取得发行人股权若按照股份支付处理,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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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请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补充出具相关专项承诺,报备专项核查意见。同时,请更新招股说明书,按要求增加披露信息并简要披露核查情况及结论。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提交专项核查说明。
一、发行人回复:
(一)关于股份代持
请核查说明:(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如是,是否依法解除,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2)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如是,是否依法解除,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对过往股东的访谈,发行人历史上存在港下小学代持魏鹤良、魏忠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中捷有限于1998年设立时,出于校企联合享受税收优惠、校企互益的考虑,魏鹤良、魏忠父子与港下小学协商一致后,港下小学接受魏鹤良、魏忠父子的委托,由魏鹤良、魏忠出资10万元,由港下小学担任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持有中捷有限设立时的10万元出资。
2003年4月,中捷有限注册资本从208万元增至1200万元。该部分增资992万元由港下小学名义认缴,实际由魏鹤良、魏忠父子出资。
2004年10月,港下小学将所持中捷有限全部出资中的504万元出资转让给股东魏鹤良,将498万元出资转让给股东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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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港下小学与魏鹤良、魏忠父子的代持关系解除。
(2)经港下小学及其资产主管部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确认,港下小学投资持股中捷有限及港下小学增资中捷有限的实际出资人均为魏鹤良、魏忠;后港下小学将代持股权以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还原中捷有限的实际持股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发行人已于2018年2月就其前身捷达减震器厂改制及注销、1998年中捷有限设立、设立后至2004年10月期间的历次股权变更,包括学校代持股权及解除代持等情况等向政府部门提请确权。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4日出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界定的请示》(锡政呈〔2018〕138号),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整体历史沿革中的设立、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股权变动等处置事项真实、有效,均符合当时有关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
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4月6日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9)27号),明确“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综上所述,发行人过往历史存在的港下小学代持魏鹤良、魏忠股权的情况已于2004年10月依法解除,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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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股份、股东的其他情况”之“(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等情形”进行补充披露。
2、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最新股东名册、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以及访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有10名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魏鹤良 | 2,550.00 | 32.36 |
2 | 魏 忠 | 2,450.00 | 31.09 |
3 | 普贤投资 | 1,200.00 | 15.23 |
4 | 东明天昱 | 600.00 | 7.62 |
5 | 宝宁投资 | 370.00 | 4.70 |
6 | 玄同投资 | 315.16 | 4.00 |
7 | 金投信安 | 236.37 | 3.00 |
8 | 王建明 | 78.79 | 1.00 |
9 | 林柱英 | 39.40 | 0.50 |
10 | 王鹏飞 | 39.40 | 0.50 |
合 计 | 7,879.1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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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是否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进行锁定。
1、申报前12个月内是否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情形新增股东,如是,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等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7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距此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情况为:2019年12月24日,发行人股东王建明分别与林柱英、王鹏飞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建明以10.79元/股的价格分别向林柱英、王鹏飞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中捷精工39.395万股、
39.395万股股份。
(1)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林柱英、王鹏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及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编号 | 股东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1 | 林柱英 | 男 | 中国 | 441522197702******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
2 | 王鹏飞 | 男 | 中国 | 430103197705****** | 广州市越秀区小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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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市场地位、经营状况、盈利情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参照王建明于2018年3月入股时的价格(10.66元/股)略有上浮确定。经核查并经林柱英、王鹏飞、王建明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就股份转让的过程和结果,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3)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访谈林柱英、王鹏飞,取得上述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并经网络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持股信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取得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声明,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股东林柱英、王鹏飞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根据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林柱英、王鹏飞与王建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新增股东支付相关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并经访谈确认,林柱英、王鹏飞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股本情况”之“(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股本情况”之“(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信息。
2、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情形新增的股东,是否按照《指引》第三项规定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是否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进行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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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7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20年7月10日获得受理根据《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不适用《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三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要求。
(三)关于入股价格异常
请核查说明:(1)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3)如是,请按照《指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说明穿透核查的具体情况;(4)如否,请说明认定入股价格公允的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
1、发行人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最新股东名册、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访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其相关入股情况如下:
协议时间 | 入股背景和原因 | 入股形式 | 资金来源 | 支付方式 | 入股价格(元/每注册资本) | 定价依据 |
1998.08.11 | 设立中捷有限 | 魏鹤良、魏忠等4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中捷有限 | 自有资金 | 现金汇款 | 1.00 | 原始股东出资,初始投入按照1元出资对应1元注册资本确定 |
2001.02.22 | 中捷有限为扩大生产经营第一次增资 | 魏鹤良、魏忠、顾建兵(系魏鹤良女婿)分别出资28万元、50万元、30万元 | 自有资金 | 现金汇款 | 1.00 | 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向公司增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 |
2003.04.09 | 中捷有限为扩大生产经营第二次增资 | 名义股东港下小学出资992万元,实际出资人为魏鹤良、魏忠 | 自有资金 | 现金汇款 | 1.00 | 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增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 |
2004.10.26 | 还原真实出资情况、解除代持 | 魏鹤良、魏忠父子受让由港下小学代其持有的504万元、498万元出资 | —— | ——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系股权代持还原,按照代持人港下小学的入股价格即魏鹤良、魏忠父子实际出资价格确定转让价格,实际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2014.07.30 | 家族内部股权调整 | 顾建兵将其持有的30万元出资转让给魏忠 | —— | —— | 1.00 | 顾建兵认缴中捷有限30万元增资的实际出资人为魏鹤良、魏忠父子,因此顾建兵将股权转让给魏忠未收取股权转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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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家族财产分配 | 普贤投资、宝宁投资分别出资1200万元、370万元 | 自有资金 | 银行转账 | 1.00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共同设立的投资平台入股,故按照注册资本协商定价 |
2017.12.22 | 发行人激励核心员工 | 东明天昱认缴600万元出资 | 自有资金 | 银行转账 | 4.00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参考增资前发行人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协商定价 |
2018.03.30 | 股份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引进外部投资人进行增资,外部投资因看好公司行业以及公司成长性入股 | 玄同投资、金投信安、王建明分别认缴315.16万元、236.37万元、157.58万元出资 | 自有资金 | 银行转账 | 10.66 | 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公司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各方协商确定入股价格 |
2019.12.24 | 发行人股东王建明系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林柱英、王鹏飞分别系发行人股东无锡玄同之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两人看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公司后续发展潜力入股 | 林柱英、王鹏飞从王建明处分别受让39.395万股、39.395万股股份 | 自有资金 | 银行转账 | 10.79 | 综合发行人市场地位、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上,参考公司前次增发价格,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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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玄同投资、金投信安、王建明系发行人之外部投资人,其于2018年3月与发行人股东王建明共同认缴发行人定向发行的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认购价格为10.66元/股。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汽车零部件行业,外部投资人入股时,行业处于平均稳定增长状态,发行人经营业绩亦保持稳定。外部投资人入股前一年,即2017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54.0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849.71万元。外部投资者根据行业估值水平并结合发行人业绩预期,给予10.66元/股的估值,其对应动态市盈率为12.44倍、静态市盈率为
11.77倍、市净率为2.20倍,与同期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标的公司估值水平一致,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 首次披露日期 | 并购标的 | 动态市盈率(倍) | 静态市盈率(倍) | 市净率(倍) |
华锋股份 | 2017.10.09 | 理工华创100%股权 | 18.39 | 25.19 | 11.08 |
中鼎股份 | 2017.01.24 | Tristone公司100%股权 | - | 14.71 | 3.84 |
航天机电 | 2017.04.11 | eraeAMS70%股权 | - | 12.46 | 1.71 |
申达股份 | 2016.12.22 | B1公司70%股权 | - | 10.63 | 3.13 |
广东鸿图 | 2016.09.03 | 四维尔股份100%股权 | 11.21 | 22.85 | 3.02 |
万里扬 | 2016.04.25 | 奇瑞变速箱100%股权 | 11.62 | 23.52 | 2.11 |
郑煤机 | 2016.03.25 | 亚新科凸轮轴63%股权 | 14.19 | 14.05 | 1.78 |
亚新科双环63%股权 | 11.72 | 12.12 | 2.01 | ||
亚新科山西100%股权 | 11.18 | 11.96 | 1.17 | ||
亚新科NVH100%股权 | 11.66 | 12.38 | 2.60 | ||
渤海汽车 | 2016.02.05 | 滨州发动机100%股权 | - | 12.53 | 3.15 |
泰安启程49%股权 | - | 9.59 | 1.83 | ||
中位数 | - | - | 11.66 | 12.50 | 2.35 |
平均值 | - | - | 12.85 | 15.17 | 3.12 |
外部投资人入股对发行人估值 | - | - | 12.44 | 11.77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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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静态市盈率=标的公司估值/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中捷精工动态市盈率=中捷精工的估值/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中捷精工静态市盈率=中捷精工估值/(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股份支付确认当期费用),中捷精工市净率=中捷精工估值/(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东明天昱增资金额)。由上表可知,2018年3月,外部投资人入股发行人估值水平对应动态市盈率、静态市盈率及市净率与可比公司对应指标的中位数不存在显著差异,估值水平基本一致,外部投资人入股发行人价格合理。
(5)林柱英、王鹏飞系发行人之外部投资人,同时两人分别发行人股东玄同投资之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两人于2019年12月通过受让发行人股东王建明持有的部分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受让价格为10.79元/股。
本次转让系因发行人股东王建明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林柱英、王鹏飞与王建明协商一致,综合发行人市场地位、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王建明于2018年3月入股时的价格略有上浮确定,定价合理。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且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四)关于股东适格性
请核查说明:(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2)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指引》第二项规定披露发行人出具的专项承诺;(3)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是,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1-59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有10名股东,其中5名自然人股东,5名合伙企业股东。
(1)根据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玄同投资、金投信安等5名发行人合伙企业股东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通过互联网信息查询的方式核查,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①发行人合伙企业股东普贤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共同设立的投资平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普贤投资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 |
1 | 魏鹤良 | 普通合伙人 | 6.00 | 0.50%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2 | 魏忠 | 普通合伙人 | 6.00 | 0.50%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3 | 魏敏宇 | 有限合伙人 | 594.00 | 49.50% | 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忠之女儿 |
4 | 张君英 | 有限合伙人 | 594.00 | 49.50% | 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忠之妻子 |
合计 | 1200.00 | 1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公司职务 | 出资额(万元)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1 | 魏鹤良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 | 640.00 | 26.67% |
2 | 魏忠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620.00 | 25.83% |
3 | 张叶飞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148.00 | 6.17% |
4 | 范胜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质量技术总监 | 132.00 | 5.50% |
5 | 江海峰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助理 | 132.00 | 5.50% |
6 | 华军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灏昕汽车执行董事 | 84.00 | 3.50% |
7 | 顾建兵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经理 | 84.00 | 3.50% |
8 | 吴雪明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经理 | 72.00 | 3.00% |
9 | 张君立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部专员 | 72.00 | 3.00% |
10 | 程华 | 有限合伙人 | 开发部副经理 | 56.00 | 2.33% |
11 | 杨惠斌 | 有限合伙人 | 开发部科长 | 56.00 | 2.33% |
12 | 杨静华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经理 | 56.00 | 2.33% |
13 | 陆奕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开发部模具车间经理 | 56.00 | 2.33% |
14 | 张万芹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副经理 | 48.00 | 2.00% |
15 | 鲁敏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 | 48.00 | 2.00% |
16 | 龚晓清 | 有限合伙人 | 灏昕汽车质量部经 | 48.00 | 2.00% |
1-60
理 | |||||
17 | 张群良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理助理 | 48.00 | 2.00% |
合计 | —— | 2400.00 | 1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 |
1 | 魏鹤良 | 普通合伙人 | 1.85 | 0.50%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2 | 魏忠 | 普通合伙人 | 1.85 | 0.50%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3 | 魏红 | 有限合伙人 | 366.30 | 99.00% | 实际控制人之一魏鹤良之女儿 |
合计 | 370.00 | 1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1 | 无锡市玄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1.43% |
2 | 林金随 | 有限合伙人 | 1001.00 | 14.30% |
3 | 孙木钗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4.28% |
4 | 王鹏飞 | 有限合伙人 | 800.00 | 11.43% |
5 | 蒋怀芳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10.00% |
6 | 冯 忠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8.57% |
7 | 刘康曼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14% |
8 | 浦建芬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14% |
9 | 陆召平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14% |
10 | 黄琴芬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14% |
11 | 蔡金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14% |
12 | 俞可人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4.29% |
合计 | 7001.00 | 100.00% |
序号 | 玄同投资之非自然人合伙人 | 第一层股东及出资比例 |
1 | 无锡市玄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林柱英(60%) 王鹏飞(40%) |
1-61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1 | 无锡金控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56% |
2 | 宁波七酷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8.33% |
3 | 无锡市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6.67% |
4 | 姚周强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6.67% |
5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56% |
6 | 无锡市云林金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56% |
7 | 文景投资无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56% |
8 | 晏世德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56% |
9 | 邹芳 | 有限合伙人 | 730.00 | 4.06% |
10 | 黄琴芬 | 有限合伙人 | 530.00 | 2.94% |
11 | 金永兴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2 | 刘晓晓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3 | 邳州市同创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4 | 顾玮璞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5 | 倪玉芬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6 | 蔡金丹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7 | 冯忠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8 | 陈云娣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78% |
19 | 邵子佩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2.50% |
20 | 虞晓枫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2.50% |
21 | 李强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2.22% |
22 | 冯晓明 | 有限合伙人 | 320.00 | 1.78% |
23 | 叶恺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24 | 徐卫东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25 | 周军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26 | 胡琛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27 | 钱伯荣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28 | 林松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29 | 杨红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30 | 王莉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67% |
31 | 俞可人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1.11% |
32 | 袁柳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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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管华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56% |
34 | 杨海兰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56% |
35 | 王燕敏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56% |
36 | 薛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56% |
合计 | 18000.00 | 100.00% |
序号 | 金投信安之非自然人合伙人 | 第一层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 第二层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
1 | 无锡金控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100%) | 见本表格“序号4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2 | 宁波七酷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 |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上市公司,002602) |
3 | 无锡市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72.5741%) 无锡丰润投资有限公司(18.2839%)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4.57107%) 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5710%) | 上级各层股东均为国资控股,股权结构图详见附件1 |
4 | 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无锡市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 | 见本表格“序号3无锡市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 | 无锡市云林金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00%) | —— |
6 | 文景投资无锡有限公司 | 顺康股权投资无锡有限公司(100%) | 陆圣(50%); 方世佳(50%) |
7 | 邳州市同创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李卫刚(70%); 俞昊(30%) | —— |
1-63
2、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并经对发行人股东访谈确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发行人股东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调查表或确认函并经对其访谈确认,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五条的规定。
2、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指引》第二项规定披露发行人出具的专项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就其股东持股情况出具专项承诺,发行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为魏鹤良、魏忠、无锡普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东明天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宝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玄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投信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建明、林柱英、王鹏飞。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就本公司股东持股及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在《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64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并已解除完毕,本公司已在《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就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事宜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且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四、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六、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就《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出具专项承诺予以说明并对外披露,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六、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九)关于公司股东合规的承诺”补充披露。
3、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是,是否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最新股东名册、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gs.amac.org.cn)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栏目的网络查询结果并经访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10名,其中自然人股东5人,合伙企业股东5名。发行人现有合伙企业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查情况如下:
(1)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系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共同设立的投资平台或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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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玄同投资、金投信安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发行人现有股东玄同投资、金投信安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①玄同投资系无锡市玄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3月9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S3236;无锡市玄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132。
②金投信安系无锡金控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11月14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S7981;无锡金控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846。
(3)经核查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部分详细披露了现有合伙企业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查情况以及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综上,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玄同投资、金投信安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已充分披露该等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楷体加粗部分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股份、股东的其他情况”之“(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股东纳入监管情况”补充披露。
(五)请保荐机构切实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披露、说明股东信息,出具并对外披露专项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应当补充、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请在专项核查报告中列表说明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并清晰标注相关文件名称及对应页码等。
发行人已补充、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改文件的名称、具体内容、
1-66
页码情况如下:
(1)招股说明书补充、修改内容列表
编号 | 章节位置 | 具体内容 | 页码 | |||||||
11 | “第五节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股份、股东的其他情况”之“(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等情形” | 补充披露: 十二、发行人股份、股东的其他情况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等情形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对过往股东的访谈,发行人历史上存在港下小学代持魏鹤良、魏忠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中捷有限于1998年设立时,出于校企联合享受税收优惠、校企互益的考虑,魏鹤良、魏忠父子与港下小学协商一致后,港下小学接受魏鹤良、魏忠父子的委托,由魏鹤良、魏忠出资10万元,由港下小学担任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持有中捷有限设立时的10万元出资。 2003年4月,中捷有限注册资本从208万元增至1200万元。该部分增资992万元由港下小学名义认缴,实际由魏鹤良、魏忠父子出资。 2004年10月,港下小学将所持中捷有限全部出资中的504万元出资转让给股东魏鹤良,将498万元出资转让给股东魏忠。 至此,港下小学与魏鹤良、魏忠父子的代持关系解除。 2、经港下小学及其资产主管部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确认,港下小学投资持股中捷有限及港下小学增资中捷有限的实际出资人均为魏鹤良、魏忠;后港下小学将代持股权以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还原中捷有限的实际持股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发行人已于2018年2月就其前身捷达减震器厂改制及注销、1998年中捷有限设立、设立后至2004年10月期间的历次股权变更,包括学校代持股权及解除代持等情况等向政府部门提请确权。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4日出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界定的请示》(锡政呈〔2018〕138号),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整体历史沿革中的设立、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股权变动等处置事项真实、有效,均符合当时有关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 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4月6日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9)27号),明确“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综上所述,发行人过往历史存在的港下小学代持魏鹤良、魏忠股权的情况已于2004年10月依法解除,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第98-99 | |||||||
22 |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股本情况”之“(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 2、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取得股权时间、方式及定价情况 2019年12月,发行人股东王建明系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林柱英、王鹏飞分别系发行人股东玄同投资之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两人看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公司后续发展潜力,由此,林柱英、王鹏飞从王建明处受让了发行人部分股份。 2019年12月24日,公司股东王建明将其持有的39.395万股股份以10.7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林柱英,将其持有的39.395万股股份以10.7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鹏飞。本次股权转让后,王建明持有公司1.00%股份,林柱英、王鹏飞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50%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公司前次增资价格、综合发行人市场地位、经营状况、盈利情况以及未来发 |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第79-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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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章节位置 | 具体内容 | 页码 |
展前景等因素上,参照王建明于2018年3月入股时的价格(10.66元/股)略有上浮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就股份转让的过程和结果,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3、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访谈林柱英、王鹏飞,取得上述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并经网络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持股信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取得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声明,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股东林柱英、王鹏飞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根据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林柱英、王鹏飞与王建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新增股东支付相关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并经访谈确认,林柱英、王鹏飞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5、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锁定安排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7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20年7月10日获得受理根据《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不适用《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三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要求。 | |||
33 |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六、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九)关于公司股东合规的承诺” | 补充披露: (九)关于公司股东合规的承诺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为魏鹤良、魏忠、无锡普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东明天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宝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玄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投信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建明、林柱英、王鹏飞。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就本公司股东持股及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在《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并已解除完毕,本公司已在《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就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事宜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且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四、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六、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第504-505 |
44 | “第五节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股份、股东的其他情况”之“(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股东纳入监管情况”补充披露。 | 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股东纳入监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最新股东名册、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gs.amac.org.cn)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栏目的网络查询结果并经访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10名,其中自然人股东5人,合伙企业股东5名。发行人现有合伙企业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查情况如下: 1、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系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共同设立的投资平台或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玄同投资、金投信安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发行人现有股东玄同投资、金投信安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玄同投资系无锡市玄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3月9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S3236;无锡市玄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132。 (2)金投信安系无锡金控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11月14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S7981;无锡金控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846。 |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第9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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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章节位置 | 具体内容 | 页码 |
综上,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玄同投资、金投信安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已充分披露该等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六条的规定。 |
编号 | 文件名称 | 具体内容 | 文件名称及页码 |
1 |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二项规定要求,出具《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并通过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 “申报文件”目录“7-8其他文件”提交。 | 系新增申请文件,文件序号为7-8-16 |
2 | 《保荐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出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并通过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 “申报文件”目录“7-8其他文件”提交。 | 系新增申请文件,文件序号为7-8-17 |
3 | 《发行人律师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 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并通过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 “申报文件”目录“7-8其他文件”提交。 | 系新增申请文件,文件序号为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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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9)27号);
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以及天眼查网站(http://www.tianyancha.com)对发行人涉诉情况的查询结果;
5、取得发行人最新招股说明书,核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6、取得发行人提供的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以下简称“新增股东”)入股相关协议及股份转让款项的支付凭证,核查新增股东的入股情况;
7、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东的身份证、股东调查表,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8、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东出具的关于持股情况、关联关系的书面说明;
9、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出具的关于与发行人股东关联关系的确认文件;
10、对发行人新增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以及关联关系情况;
1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以及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等网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中介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签字人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的网络查询结果;
12、取得新增股东林柱英、王鹏飞签署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3、取得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及入股价格等情况;
14、对发行人历史及现有全体股东、持股员工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取得其出具的确认文件,核查发行人的历史股权变动及入股价格等情况;
15、通过互联网查询取得2016年至2017年上市公司并购汽车零部件行业标的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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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取得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核查发行人股东情况;
17、取得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以及网络查询,核查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代持、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18、取得发行人合伙企业股东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发行人合伙企业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代持、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19、取得发行人部分间接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章程/合伙企业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对间接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20、取得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第一层非自然人股东及其他上层非自然人股东(国有控股除外)提供的调查表或确认文件,了解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股东的上层股东构成、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代持、上层自然人股东的适格性、上层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董监高以及中介机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取得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调查表或确认文件,确认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适格性及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代持、与其他股东和董监高以及中介机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21、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核查确认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是否以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
22、取得发行人补充出具的专项承诺;
23、取得发行人最新招股说明书,核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24、取得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核查发行人目前非自然人股东的情况;
25、对发行人目前非自然人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进行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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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核查其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及登记备案情况;
26、取得合伙企业股东的出资人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合伙企业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27、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gs.amac.org.cn)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栏目的网络查询结果。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事宜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并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一条的规定。
2、招股说明书已披露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并确认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不适用《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三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要求。
3、发行人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等事项,相近时间入股价格的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发行人已就《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出具专项承诺予以说明,并对外披露。发行人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已充分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符合《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
5、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依照《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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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6、发行人已按照《监管指引——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披露、说明股东信息,出具并对外披露专项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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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魏 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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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魏 忠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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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万能鑫 | 林文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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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