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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鑫泰”或“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4号)同意盛德鑫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0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500.00万股,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2,5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000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6,289,091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股份中的限售部分,共计1,289,091股,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锁定期为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3月5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A股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4,688名,所持有限售股份总数1,289,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将于2021年3月5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有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网下发行有限售条件部分股东1,289,0911,289,0911,289,09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公司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解除限售股数本次解除限售后
数量比例增加减少数量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76,289,09176.29%-1,289,09175,000,00075.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75,000,00075.00%--75,000,00075.00%
首发后限售股1,289,0911.29%-1,289,09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710,90923.71%1,289,091-25,000,00025.00%
三、总股本100,000,000100.00%--100,000,000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盛德鑫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鹏 于 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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