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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的事项。 ……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法人治理制度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项第1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本项第1款、第2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法人治理制度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项第1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本项第1款至第3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①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①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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