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行、交易、托管、付息及股份转换等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环旭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开立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经审阅,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立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钟依华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