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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ST科迪 公告编号:2021-016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清海、张枫华、李建全、胡文猛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2019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00万元至4,800万元。2020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962.45万元。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962.45万元。2020年6月24日,你公司披露《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显示,你公司2019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为-17,497.66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等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修正业绩并公告。

2.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175.15万元至1,751.48万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未对2020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公告。2021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及业绩快报公告》,修正并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110,000万元至-112,470万元。你公司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修正业绩并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张清海、总经理张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张清海、张枫华、李建全、胡文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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