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在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营业范围且交易价格公允或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具有连续性,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发改委限定的价格执行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内部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向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向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捐赠人民币不超过356万元,系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