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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业务交易监管流程,防范期货业务中的各类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的产品,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规避纯碱等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以套期保值和防范减值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其资金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授权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期货交易方案;4.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期货业务。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销售副总经理、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及市场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审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3.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4.审核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交易方案;6.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业务的开展情况;7.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场部为期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期货业务管理办法;2.审核期货业务方案;3.对期货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4.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业务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

5.组织期货相关人员进行期货业务培训;6.履行期货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销售分公司为期货业务操作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细则;

2.根据期货业务具体情况设置权责清晰的职能部门或岗位,但业务操作实施与风险控制不得由同一岗位兼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为期货业务资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

2.负责资金调拨和保证金追加审批;

3.负责期货业务账务处理及其他相关财务运作方面的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审计部为期货业务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对期货业务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实施内控检查评价;

2.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期货业务对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拟订、修订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2.负责期货业务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期货领导小组为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的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由期货领导小组确定,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销售分公司的期货交易,须由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后的期货交易总额度,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九条 期货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销售分公司应与年度预算同时提交年度期货业务方案。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销售分公司年度期货业务方案由市场部审核并汇总后提交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年度期货业务方案至少包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市场分析及风险对策等。年度期货业务方案须对全年套期保值计划及套期保值额度详细列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就市场部提交的期货交易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权限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销售分公司如需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须对相关风险保持必要关注: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2.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3.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4.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5.确保交易指令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销售分公司应及时上报,并提交分析建议报告。

1.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2.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3.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4.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5.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6.年度期货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期货风险,严格执行期货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二十七条 销售分公司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场部,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风控专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销售分公司应及时向公司市场部及证券部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八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应妥善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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