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相关方 | 职务/关系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孙晓英 | 益民集团监事解其泉之配偶 | 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 | 0 | 90,000 |
解云龙 | 益民集团监事解其泉之子女 | 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 | 100 | 0 |
马红伟 | 其他知情人 | 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 6,100 | 6,100 |
2、根据解云龙先生出具的《确认函》,解云龙先生承诺如下:
“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根据马红伟女士出具的《确认函》,马红伟女士承诺如下:
“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公司对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人员提供的自查报告以及买卖益民集团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或承诺函,上述相关当事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益民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