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益民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益民集团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01F20202672致: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益民集团”)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年7月31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之日期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2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益民集团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等直系亲属。

二、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相关方职务/关系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孙晓英益民集团监事解其泉之配偶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090,000
解云龙益民集团监事解其泉之子女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1000
马红伟其他知情人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5日6,1006,100

三、 结论性意见

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属实的情况下,上述相关当事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益民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1 年 3 月 1 日

顾功耘徐 军

徐 军裴振宇

裴振宇

吕希菁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