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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1

公告编号:2021-016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4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
第29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30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31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32条 本细则修订时,由提名委员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33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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