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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1

公告编号:2021-015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实现对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股东权益,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4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35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36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37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38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39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40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41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42条 本细则修订时,由审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43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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