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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8号。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31日,ST科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00万元至4,800万元。2020年2月29日,ST科迪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962.45万元。2020年4月30日,ST科迪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962.45万元。2020年6月24日,ST科迪披露的经审计2019年年报显示,ST科迪2019年实际实现净利润为-17,497.66万元。ST科迪2019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科迪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ST科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ST科迪董事长张清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科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科迪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科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清海、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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