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上海光玺建设为公司持有49%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上海光玺建设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上海光玺建设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上海光玺建设该笔融资提供49%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上海光玺建设提供3.67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海光玺建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