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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年 2月25日为授予日,向8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豁免公司董事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献国、高峰、周三昌、郑永祥提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豁免自愿性承诺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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