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2月26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1年2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32名激励对象授予
979.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金源 周旭 杜惟毅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