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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21-020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1年2月9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技园28号南楼一层阿尔卑斯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0,772,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98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3,846,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83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26,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5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199,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6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26,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5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4%。

会议由董事长王静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58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414%;反对18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5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2,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73%;反对18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18,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7961%;反对18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586%;弃权4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1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4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74%;反对18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7%;弃权4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明先生、高伟先生、何华杰先生和董嘉鹏先生四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李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0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6,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48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高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6,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12%。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高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何华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8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6,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12%。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何华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选举董嘉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8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6,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4.0512%。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董嘉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高子程先生、李东红先生和王玥先生等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高子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9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6,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93%。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高子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李东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9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6,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93%。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东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王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602,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9,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267%。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的议案》因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凯先生、毛娅琳女士两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李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9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6,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93%。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 选举毛娅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60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36,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74%。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毛娅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陈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 年 2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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