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在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管理层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机构,但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层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不含50%)的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
3、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5、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财务部或指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务部门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
(3)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
(5)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2、业务部门
负责根据自身业务发起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申请,负责说明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理由,进行套期保值的策略等。业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审计部
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交易计划。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授权交易人员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4、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
5、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审计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证券部应认真履行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的,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证券部。
第十六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