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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241号《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收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及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本回复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1-2

问题1、请发行人披露

(1)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 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4)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答复:

(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是《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鼓励的技术工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之“(七)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中补充披露了其自身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及其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不属于高耗能行业

公司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DTY、FDY和POY等。根据《上市公司行

1-3

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C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C28化学纤维制造业”之“C2822涤纶纤维制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中指出:“经商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6月19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六大高耗能行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德清县统计局于2021年2月出具《证明》,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行业应属于涤纶纤维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关于六大高耗能行业的提问解释,不在国家统计局列明的六大高耗能行业之中。

综合上述规定,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不属于高耗能行业范畴。

2、公司不属于高排放行业

公司主要通过切片纺生产方式,运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其主要生产过程经干燥的聚酯切片和色母粒再熔融成纺丝熔体,通过喷丝冷却卷绕成形,生产出具有特定色彩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整个生产过程在密闭的生产环境进行,无需加入生产用水,该生产过程中不会排放生产废水,且生产过程主要为精细控制下的物理变化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证明文件,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年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司均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1-4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列举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尤为突出。综合上述情况,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高排放行业。

3、国家政策法规关于高耗能、高排放的相关规定

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不属于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及去产能的相关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近年来,为改善经济结构,推动“去产能”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政府部门相继颁布的主要法规政策如下:

序号行业政策颁布 单位颁布 日期相关内容
1
国务院2009年9 月指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以及风电设备为主要产能过剩行业,此外,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也十分突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2010年4月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有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业以及纺织等行业
3《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等12 部委2013年1月要求以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以及农业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3年10月要求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6年8月要求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6《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国务院2016年12月指出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并合力推

1-5

序号行业政策颁布 单位颁布 日期相关内容
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7《常见问题解答》国家统计局2020年6月六大高耗能行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结合上述国家政策法规,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不属于上述高耗能、高排放及去产能的相关行业。

4、关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关的鼓励政策

根据《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化纤工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差别化纤维产品、原液着色产业化关键技术均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方向;“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同时,“环境友好型纤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2019年,工信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将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予以推广。

5、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化学纤维制造行业,该行业属于一般制造业,非需主管部门事前审批的特种行业。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或技改项目已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及发改或经信部门的备案程序。另外,公司生产经营中已根据法律法规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综上所述,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是《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鼓励的技术工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1-6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均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备案、环评等程序,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的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之“(七)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披露及补充披露如下:

“5、公司建设项目情况

(1)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状态
1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已完工
2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已完工
3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已完工
4年产3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项目在建过程中
5年产3,000吨功能色母粒项目在建过程中
6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拟建募投项目,尚未开工
7年产3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尚未开工

公司主营原液着色纤维业务,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聚酯切片,公司直接通过向供应商采购该等原材料使用切片纺方式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不涉及聚酯切片及其他上游原材料的聚合化学反应等,公司运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其主要生产过程经干燥的聚酯切片和色母粒再熔融成纺丝熔体,通过喷丝冷却卷绕成形,生产出具有特定色彩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整个生产过程在密闭的生产环境进行,无需加入生产用水,该生产过程中不会排放生产废水,且生产过程主要为精细控制下的物理变化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原液着色纤维业务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是《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鼓励的技术工艺。

1-7

公司上述项目均与原液着色纤维业务相关,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高耗能行业范畴,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公司所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存在高排放的情况。

(2)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履行的程序

①公司已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已经完成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及环评程序如下:

建设项目 名称环评批复情况环评验收情况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审批单位批准 文号时间文号时间备案 单位备案 文号时间
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德环 建审[2004]225号2004年6月德环验[2006]94号2006年 10月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德计经技[2004]第81号2004年7月
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德环[2011]76号2011年11月德环验[2012]065号2012年7月(一期)德发改经备(2010)第207号2010年7月
自主验收2020年6月(二期)
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德环建[2015]155号2015年5月德环验[2018]015号2018年 7月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经技备[2014]463号2014年12月

②公司在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在建项目包括:年产3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项目和年产3,000吨功能色母粒项目,上述两个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及环评程序如下:

建设项目 名称环评批复情况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审批单位批准文号批准 时间备案单位项目代码备案时间
年产3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 项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湖德环建[2020]180号2020年12月11日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9-330521-28-03-044149-0002020年6月8日
年产3,000吨功能色母粒项目德环建[2019]199号2019年12月18日2018-330521-29-03-092309-0002018年12月7日

1-8

③公司拟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拟建项目包括: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和年产3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上述两个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及环评程序如下:

建设项目 名称环评批复情况发改部门备案情况开工情况
审批 单位批准 文号批准时间备案单位项目代码备案时间
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湖德环建[2020]76号2020年6月12日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330521-28-03-1300502020年5月21日尚未开工建设
年产3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已提交环境影响评报告表,尚在审批办理过程中2011-330521-07-02-1209622020年11月26日尚未开工建设

(3)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关停或限制生产的情形。公司主要生产项目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备案及环评程序,同时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是《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鼓励的技术工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2021年2月出具的证明,截至证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的风险。

根据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2月出具的证明,公司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及拟建项目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截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和被关停的风险。

综上,公司主要项目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和被关停的风险。”

(三)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1-9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之“(八)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情况”披露及补充披露如下:

“6、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情况如下:

项目排放标准污染物标准限值检测排放量或最高值达标情况检测报告报告日期
纺丝、喷丝及加弹工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非甲烷总烃120mg/m356mg/m3达标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HJ19-06-0740《检测报告》2019年6月20日
乙醛125mg/m3<0.4mg/m3达标
化学需氧量500mg/L333mg/L达标
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68.4mg/L达标
氨氮35mg/L31.6mg/L达标
总磷8mg/L4.07mg/L达标
生活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PH值6.5-8.57.14-7.53达标
总硬度450mg/L29mg/L达标
耗氧量3mg/L0.66mg/L达标
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65分贝62.3分贝达标
夜间55分贝51.5分贝达标
危险废弃物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少量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少量的废乳化液、废矿物油等,公司已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署协议,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委托予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

7、公司严格遵守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环保及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定,未发生过重大环保事故。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开具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德环法函[2020]42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以来未受我局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年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产

1-10

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8、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系公司向当地国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公司已支付相应的电力使用费用,报告期内公司能源使用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被限制使用的情形。根据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能源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文件,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司能源使用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被限制使用的情况,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聚酯切片,市场供应较为充足,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环保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综上,公司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四)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及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负面报道。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之“(七)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之“3、环保合规经营情况”中对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1)公司未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收到环保行政处罚

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及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负面报道。

公司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均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相关规定履行了环保审批、备案程序,并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相关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违规排放等情况。

1-11

(2)相关政府证明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开具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未受该局行政处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7月8日出具《证明》(德环法函[2020]42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以来未受我局行政处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年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公司所属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年1月1日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证明》,“截止目前,我局目前没有查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情形”。

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截止目前,我局没有查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情形。”

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处罚情形。

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及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负面报道。”

1-12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1、公司排污许可证情况

(1)公司主体及现有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截至本意见落实函签署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为两个厂区,分别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和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公司已完工及在建项目均位于上述两个厂区内,且公司无下属子公司。公司已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短期内临近到期的情况。

公司拥有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号发证机关有效期位置
汇隆新材91330500763900410B001V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30日 -2023年6月29日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汇隆新材91330500763900410B002V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9日 -2023年8月28日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

(2)公司募投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要求进行了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为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该项目已取得了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备案(项目代码:

2020-330521-28-03-13005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该项目的环境评价已经获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审批同意(湖德环建[2020]76号),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不涉及新设其他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不涉及新设其他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已有生产经营场所已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排污许可证将根据规定申请办理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选址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公司已经与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1-13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截至目前,公司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尚未开工建设,公司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2020年12月以及2021年1月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公司所属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公司不存在耗煤项目

根据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

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处于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属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公司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公司直接向当地国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使用,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不存在耗煤项目。

3、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公司已经完成的主要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按照要求进行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完成了环评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1-14

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情况环评验收情况
审批 单位批准文号时间文号时间
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德环建审[2004]225号2004年 6月德环验[2006]94号2006年10月
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德环[2011]76号2011年 11月德环验[2012]065号2012年7月 (一期)
自主验收2020年6月 (二期)
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德环建[2015]155号2015年 5月德环验[2018]015号2018年7月

根据历次生产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4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就公司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为:公司需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投产后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作,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此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04年6月7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德环建审[2004]225号):同意按表内申报规模、生产工艺和地址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04年7月8日,德清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德计经技[2004]第81号),经研究,同意公司新建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6年10月13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德环验[2006]94号),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同意公司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验收。

(2)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10年7月5日,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德清县企业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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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2010]第207号),准予备案。2011年5月,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抓好“三同时”,并确保其处理效果,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2011年11月1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关于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德环[2011]76号):

在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书内申报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所用原辅材料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原厂区内进行扩建。2012年7月27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德环验[2012]065号):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基本到位,经环保监测站监测,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验收材料齐全,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2020年6月12日,公司对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二期进行环评验收,形成了“汇隆新材扩建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意见。上述意见表示,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与《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影响评价结论基本一致。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统计,本项目废水量、CODcr、NH3-N、TP的排放量和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符合环评中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2014年12月16日,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经技备案[2014]463号),准予备案。

2015年4月,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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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环评认为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2015年5月14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关于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德环建[2015]155号):原则同意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建设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018年4月,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验收监测报告》:本项目实施后,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当地环境质量仍维持在相应功能区的水平。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统计,本项目废水量、CODcr、NH3-N、TP的排放量和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符合环评中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018年4月19日,针对上述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公司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出具《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环境保护验收会(废水、废气)验收意见》,明确公司已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2018年7月24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年产5万吨)环保设施(噪声及固废)竣工验收意见》(德环验[2018]015号):经资质单位检测,噪声排放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噪声及固废环保措施符合要求,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相关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并完成了环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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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获得了相应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

(1)发行人募投项目获得环评批复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环评批复情况
审批单位批准文号时间
1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湖德环建[2020]76号2020年6月12日
2补充流动资金---

(2)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①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根据上述文件所述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的精神,公司募投项目取得了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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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的环评批复(湖德环建[2020]76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根据国家生态环保部2017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公司募投项目所属项目类别为“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中“44、化学纤维制造”之“单纯纺丝”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司已委托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的环评批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③符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规定,纳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石化、化工)、核与辐射、海洋、绝密工程的相关项目和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主要生产原液着色纤维产品,属于化学纤维制造行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批准文号为湖德环建[2020]76号的环评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相应规定。

5、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自备燃煤电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不涉及建设自备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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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及其所有项目未处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域,不存在在禁燃区域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况根据德清县下发的《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德政发[2014]48号),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规定的禁燃区域范围为“防洪渠-余英溪-南干一渠-志远南路-塔山二街-玉屏街-舞阳街-宁杭高速-阜溪围合区域”,属于德清县县城所属区域。

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均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未处于德清县人民政府划定上述禁燃区域。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能源为电力,不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及其所有项目未处于德清县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域,不存在在禁燃区域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况。

7、公司及现有项目、募投项目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或装备

“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同时,“环境友好型纤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2019年,工信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将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予以推广。

公司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使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DTY、FDY和POY等,公司致力于通过原液着色技术提升涤纶长丝的色彩丰富性及生产过程的节能环保性。

公司及现有项目、募投项目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工艺或装备。

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之“(七)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披露及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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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1)公司已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短期内临近到期的情况,公司募投项目已按要求进行了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并将根据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2)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处于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属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公司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公司直接向当地国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使用,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不存在耗煤项目。

(3)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相关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并完成了环评验收。

(4)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已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批准文号为湖德环建[2020]76号的环评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相应规定。

(5)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不涉及建设自备燃煤电厂。

(6)公司及其所有项目未处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域,不存在在禁燃区域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况。

(7)公司及其现有项目、募投项目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工艺或装备。

公司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近年来,公司获得了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纺织化纤产品开发中心颁发的绿色纤维认证证书、方圆标志认证集团颁发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公司产品获得了国家工信部的绿色设计产品认定。

公司的原液着色纤维产品属于“环境友好型纤维”,系《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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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2019年,国家工信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将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予以推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实施主体
1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33,973.0033,973.00公司
2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公司
合 计38,973.0038,973.00-

其中,公司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已取得了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备案(项目代码:2020-330521-28-03-13005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评价已经获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审批同意(湖德环建[2020]76号),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7、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根据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2020年12月以及2021年1月出具的证明,公司及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公司所属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所在地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1月出具的证明,该局未查询到公司相关违法违规情形;根据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8月和2021年1月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被该局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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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其生产、环保相关情况;

2、查阅了关于高耗能、高排放的相关国家政策规定,查阅了关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情况;

3、获取了发行人所在地环保、能源监管及项目备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并对发行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了走访;

4、查阅了关于发行人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等相关文件;

5、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了发行人相关政策及环保方面的媒体报道,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查阅了发行人了排污许可证,了解了现有项目及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查阅了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所从事的原液着色纤维业务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是《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鼓励的技术工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均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备案、环评等程序,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的风险;

3、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环保事故及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负面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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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短期内临近到期的情况,发行人募投项目已按要求进行了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并将根据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2)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处于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属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发行人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发行人直接向当地国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使用,发行人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不存在耗煤项目。

(3)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相关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并完成了环评验收。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已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批准文号为湖德环建[2020]76号的环评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相应规定。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不涉及建设自备燃煤电厂。

(6)发行人及其所有项目未处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域,不存在在禁燃区域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况。

(7)发行人及其现有项目、募投项目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工艺或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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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沈顺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5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长:

沈顺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王青山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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