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作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分拆主体”、“宏裕包材”)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安琪酵母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事项首次披露前6个月(2020年2月29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日前一日止,即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拟分拆主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本次分拆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泰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期间累计买入股数 (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资产管理产品 | 85,601 | 93,700 | 8,801 |
衍生品业务账户 | 398,600 | 392,900 | 6,000 |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刘怡
刘怡系安琪酵母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刘忠诚之配偶。自查期间,刘怡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时间 | 买入股数 (股) | 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刘怡 | 2020/08/21 | 1,100 | - | 1,100 |
2020/08/31 | - | 500 | 600 | |
2020/08/31 | - | 200 | 400 | |
2020/08/31 | - | 100 | 300 | |
2020/08/31 | - | 100 | 200 | |
2020/08/31 | - | 100 | 100 | |
2020/08/31 | - | 100 | 0 |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刘忠诚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配偶刘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邹华俊
邹华俊系安琪酵母财务部资金管理高级主管,宏裕包材总经理邹家武之女。自查期间,邹华俊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时间 | 买入股数 (股) | 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邹华俊 | 2020/05/13 | - | 2,000 | 0 |
2020/08/13 | 600 | - | 600 | |
2020/08/13 | 800 | - | 1,400 | |
2020/08/21 | - | 100 | 1,300 | |
2020/08/21 | - | 100 | 1,200 | |
2020/08/21 | - | 300 | 900 | |
2020/08/21 | - | 100 | 800 | |
2020/08/21 | - | 400 | 400 | |
2020/08/21 | - | 400 | 0 |
2020/09/10 | 100 | - | 100 |
2020/09/10 | 400 | - | 500 |
2020/09/10 | 500 | - | 1,000 |
2020/10/13 | - | 100 | 900 |
2020/10/13 | - | 200 | 700 |
2020/10/13 | - | 100 | 600 |
2020/10/13 | - | 200 | 400 |
2020/10/13 | - | 100 | 300 |
2020/10/13 | - | 300 | 0 |
姓名 | 交易时间 | 买入股数 (股) | 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邹华蓉 | 2020/07/03 | 200 | - | 200 |
2020/07/03 | 100 | - | 300 | |
2020/07/03 | 100 | - | 400 |
2020/07/03 | 200 | - | 600 |
2020/07/08 | - | 600 | 0 |
2020/07/13 | 200 | - | 200 |
2020/07/14 | - | 200 | 0 |
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马忠兰
马忠兰系安琪酵母审计部部长、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王东之配偶。自查期间,马忠兰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时间 | 买入股数 (股) | 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马忠兰 | 2020/09/16 | 200 | - | 200 |
2020/09/16 | 100 | - | 300 | |
2020/09/16 | 500 | - | 800 | |
2020/10/13 | - | 600 | 200 | |
2020/10/13 | - | 200 | 0 |
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安琪酵母审计部部长王东,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配偶马忠兰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张军
张军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通天元”)主任。自查期间,张军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时间 | 买入股数 (股) | 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张军 | 2020/03/04 | - | 300 | 200 |
2020/03/05 | - | 200 | 0 |
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詹昊
詹昊系瑞通天元委派的本次分拆的经办律师詹曼之子。自查期间,詹昊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时间 | 买入股数 (股) | 卖出股数 (股) | 结余股数 (股) |
詹昊 | 2020/05/12 | 300 | - | 300 |
2020/05/13 | - | 300 | 0 | |
2020/07/08 | 400 | - | 400 | |
2020/07/09 | - | 400 | 0 |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詹曼作为瑞通天元委派的本次分拆的经办律师,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詹昊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分拆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本次分拆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