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到期归还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集资金到期归还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吴小亮、魏鹏举、张雷宝
2021年 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