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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7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谭舒平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谭舒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胡 静陈来鹏

2021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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