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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公告编号:2021-015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退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416,900元及利息、违约金6,019,7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5,416,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0元;

(2)判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对编号为月市监抵字(2018)第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确定的抵押财产就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因鹰潭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二期建设

需要资金,原告为响应鹰潭市人民政府为缓解环保压力而同意借款的要求,同意向被告出借款项。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6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自实际支付款项日计算,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到期利随本清,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利率第一年按8.61%/年,第二年9.47%/年,日利率按每年360天、每月30天为换算基准;借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逾期还款或逾期支付利息的,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挪用之日起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至还清之日;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两批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向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25,416,900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三被告至今仍分文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416,900元,利息、违约金6,019,710元。

综上所述,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被告提供的抵押动产,原告有权申请对其进行拍卖、变卖并对变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085%。

5、上述诉讼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胡凌云、王仕民、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盛运环保向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信洛肯1号资产管理计划”赔偿投资“16盛运01”债券所导致的本金损失2,0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

4,868,931.51元),向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信洛肯2号资产管理计划”赔偿投资“16盛运01”债券所导致的本金损失人民币2, 6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6,329,610.96元);

(2)判令被告一盛运环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30万元;

(3)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盛运环保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案件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2日,被告一盛运环保发行的,由被告五西部证券承销的“16盛运01”企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每份债券面额为100元,计息期债券年利率7.7%,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8年4月2日原告管理的“泰信洛肯1号资产管理计划”购入“16盛运01”债券20万张,所涉债券面值为人民币2,000万元,并持有至今;原告管理的“泰信洛肯2号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和2018年3月29日购入“16盛运01”债券12万张和14万张,合计26万张,所涉金额为2,600万元,并持有至今。2018年10月11日原告未收到被告一应支付的本息,被告一已构成实质违约。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息,且“16盛运01”债券自2018年4月3日起停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由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贵院管辖。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703%。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军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4.1667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1.25万

元、支付原告奖金、费用共计1541.026万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偿清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以上共计1626. 442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系安徽盛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项目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等。原告自2013年3月入职安徽盛运公司,先后在北京、招远、宁阳等工作,2020年2月前劳动关系在北京盛运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公司将劳动关系转到宁阳盛运公司。原告在工作期间,作为市场开发人员,开发了宁阳、乐陵、汶上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根据被告公司的奖励办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各项奖励和费用共计385.936万元,被告对该奖励已签字确认。另外,原告开发的平阴、东平、东明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宁阳环卫一体化项目等,根据公司的奖励办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奖励和费用共计1155.09万元。被告未按照规定给原告发放奖金,并自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保、个税和发放工资,因此原告申请离职。原告向宁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决定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7%。

5、上述诉讼案件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军2020年3月及4月工资83333.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2)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军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工资375,000.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4)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军奖金3,859,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5)驳回原告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本案公司已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四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赵志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2020年8月拖欠的工资10,987,803.46元,并按照拖欠工资50%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6月份进入被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营销副总监的职务,主要从事对外销售公司产品的工作。自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以来,原告一直兢兢业业的履行了工作职责,先后为被告对外签订了多笔设备销售订单,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截止2020年8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10,987,803.46元。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175%。

5、上述诉讼案件桐城市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志刚业务费10987803.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7727元减半收取43864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本案公司已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管理人与赵志刚沟通,目前赵志刚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续本案可能做撤诉处理。

五、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四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7000万元一审判决1、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在本金6400万元范围内就编号YYB3510120160001-3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出质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权已产生和将产生的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已产生和将产生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在本金6400万元范围内就编号YYB3510120160001 - 32《质押合同》项下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
院。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6032.117842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773972.60元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2773972.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债券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 21%计算) 3、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06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开明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为民、张云婷、开晓胜融资融券3846.572459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桐城市开明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贷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8月20日为6465724.59元,之后部分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29元,由被告桐城市开明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为民、张云婷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虚假陈述11869.232万元民事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西部证券公司举报,盛运环保公司被安庆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立案侦查[安公(经)立字[2021] 1号],鉴于本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该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驳回原告起诉。

的利益。已判决的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件,将给公司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由于公司属于安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被调查方且处于案件侦查阶段,截止目前公司未能取得相关被调查的材料,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021)赣06民初1号

2、《民事起诉状》 (2020)皖01民初2648、2650号

3、《民事判决书》 (2020)鲁0921民初2832号

4、《民事判决书》 (2020)皖0881民初4136号

5、《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初608号

6、《民事判决书》 (2020)皖08民初506号

7、《民事判决书》 (2020)皖08民初508号

8、《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初2383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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