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4 号
李晓明: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于2021年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截至2021年2月2日,你持有海波重科4,396,496股股票,占海波重科总股本的4.12%,2021年2月3日,你增持1,082,900股海波重科股票,交易后合计持股比例达5.13%,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海波重科股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