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丽珠开曼回购丽珠国际、YF、健康元药业持有的丽珠开曼股份的定价公允,安排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丽珠开曼回购股份的议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