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事前审查,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1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及承租、出租资产等类型。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