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及承租、出租资产等类型。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前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和交易需求量等因素按照可能发生业务的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