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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3 号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公告》显示,因前期对贸易金融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你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6,998.43万元、8,351.06万元,调减金额分别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0.62%、5.25%。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52号的回复》显示,2019年4月,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将西南供应链基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子公司重庆融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融应”)。2019年5月27日,你公司将募集资金5,000万元转入重庆融应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5月28日,重庆融应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928万元,该笔资金最终转入你公司基本户,用于归还重庆融应对你公司的借款,你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

5.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2条、第6.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1.4条、第6.3.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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