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符合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