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所募资金金额巨大且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同时由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委托理财额度已不能满足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实际需要,本次新增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额度,是合理且必要的。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议案规定的新增额度和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新增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所募资金金额巨大且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由于此前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已不能满足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次新增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且必要的。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等信息发生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及时对章程作出同步更新,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英 赵香球 汪永斌